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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千年版权法》立法实践及其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

  4.4 图书馆建设虚拟数字馆藏履行OSP的版权责任义务
  虚拟数字馆藏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在近年来美国图书馆“存取”和“拥有”的大讨论中,较流行的观点是“存取”虚拟馆藏要比“拥有”现实馆藏更重要。“存取”的手段是利用各种搜索引擎和网络指南全面开发网络信息资源,以超文本链接和系统缓存方式,组建专业信息资源指引库。读者在数字浏览过程中就会形成“暂时复制”,暂时复制件分别存于计算机内存和硬盘之中。那么,由上述行为引发的一系列版权行为该如何规范呢?DMCA采取的解决方案是:
  4.4.1 将数字图书馆与商业性网络服务商(Online Service Provider,简称OSP)同等对待。
  DMCA对OSP的定义为:“网上服务或网络访问的提供者,或用于此目的设施的操作者”。这等于说OSP=ICP或ISP=数字图书馆。
  4.4.2 对OSP无法避免的侵权行为制订相关免责条款。
  DMCA的第2章在版权法中新增第512条,对OSP规定了4种侵权责任限制,责任限制的含义是OSP仍然是侵权人,只是因特殊原因才免除其侵权责任而已。该条款同样适用数字图书馆。
  4.4.2.1 对暂时复制的免责规定和免责条件
  数字图书馆作为OSP应读者要求,将数字信息从网络的一端传输到另一端,仅行-使数据通道职责。在这一过程中,,传输、引导或提供信息链接的行为和操作过程中自动生成的中介性、暂时性复制,只有符合DMCA第512条(a)款规定的条件,才能免责。具体条件为(1):传输必须是由OSP以外的人发起的。(2)传输、引导、提供链接或复制,必须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化处理技术程序完成的,同时OSP未对材料进行过选择(该条件对图书馆超文本链接作业很不利)。(3)OSP不必决定材料的接收看。(4)除所期望的接收者外,任何中介性复制品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无法无法被他人存取,而且保存时间不能超过所需的合理时间。(5)所传播的材料内容必须未经任何修改。
  4.4.2.2 对系统缓存的免责规定
  数字图书馆为节约读者上网时间,加快传输速度,可以用系统缓存方法,在虚拟馆藏中保存其他网站上数字文件的复制件,其目的旨在满足日后读者对同一信息传输需求,而不再从网上的原始出处检索该文件。数字图书馆要享受系统缓存免责保护,就必须符合DMCA第512系(b)款提出的5个条件:(1)所保存的内容必须不被修改。(2)必须利用原地址的更新材料替换缓存的复制品。(3)当技术满足特定要求时,OSP不得干预将合适的信息退还给张贴者所采用的技术。(4)一旦接到通知,未经版权人同意而张贴的材料已在原始网站删除、封存或已被勒令删除、封存,OSP必须立即将其删除或封存。(5)OSP必须按照版权人所要求的存取条件即口令保护,限制用户存取该材料。
  4.4.2.3 对OSP自办网站载有侵权材料的免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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