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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千年版权法》立法实践及其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

  由于白皮书呈现出一种绝对高度保护的倾向,是一份在过份夸大利益损失的基础上拟就的版权人单方面的权利宣言,[3]在具体制度上细节的设计上,完全忽视公众利益。尽管白皮书将版权法修订比喻为:“外衣变得有些紧了,但不需要新外衣,只需对旧衣稍加裁剪”,[4]但它实际上是为版权人设计了一件宽松舒适的外衣,并准备把昂贵裁剪费用帐单交给社会公众来支付。因此,白皮书所提出的立法提案,遭到图书馆界、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强烈反对,并于1996年夏季被美国国会否决[5]。
  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版权外交会议,美国代表团在欧盟支持下,将已遭国会否决的白皮书保护模式正式列入版权公约草案,并提交外交会议讨论。“暂时复制”由于遭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反对,从正式条款中删除,但相应的内容最终还是以议定声明形式列入条约。这次大会还否决了以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多种权利重叠方式来保护网络信息传输的立法模式,但不赞成权利重叠保护模式,不等于不对网络信息传输进行保护,保护是一回事,如何保护是另一回事。所以,WIPO索性为版权人增设一项新的专有权——公众传播权(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技术保护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也被采纳。本次外交会议的成果是签署了两项新条约,即《WIPO版权条约》(简称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只要有30个国家批准,3个月后自动生效。
  美国作为WCT和WPPT的签字国,必须按照两公约的要求,修改1976年版权法,然后国会才会批准政府对WCT、WPPT签字的有效性。因此,美国加快了版权法修订的步伐。1997年7月29日,《实施WCT法案》提交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讨论;三天后,《实施WPPT法案》提交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讨论[6]。在参、众两院的协调下,国内各利益集团在一些关健性条款上达成妥协,解决白皮书中对公众利益保护不周的问题,增加了免责例外条款,并将上述两个法案统一成一个正式文本,重新命名为《数字千年版权法》,提交国会表决并获和通过。
  3、美国图书馆界在数字版权修订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
  3.1 努力改变图书馆在版权利益平衡中所处的被动地位
  版权制度是用来调整版权人、版权产业集团和版权作品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制度,利益反映到法律条款中,就成为法律权利,但利益本身就其本性而言都具有不法的本能。因此,版权法需对上述三方利益加以平衡。从某种意义上讲,各国版权法的历次修订都是各方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结果。当然,绝对平衡是不可能的,版权法要达到的平衡目标是先满足最重要的利益,然后使其他利益的牺牲降到最低程度。
  长期以来,版权产业集团作为信息传播者的代表,因其在国民经济中所据的重要要位,而成为版权制度受益最多的集团,作者是版权法中名义上的受益者[7],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宪法中的版权条款将公众利益置于第一考虑因素而不体现版权产业集团的利益的原因,因为版权产业集团的利益已在美国版权法中得到充分体现。这大概也算是一种法律制度安排的平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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