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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千年版权法》立法实践及其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

《数字千年版权法》立法实践及其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


Legislative Practive of the 《Dig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ervice


江向东


【摘要】介绍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立法经过,论述了美国图书馆界在《数字千年版权法》立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分析了该法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探讨了对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解决的启示。
【关键词】数字千年版权法 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版权法
【全文】
  1998年10月29日,美国总统克林顿正式签署17天前第105届国会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简称DMCA),使之成为网络环境下调整各方版权利益的法律,它虽然只是美国国内立法,但因美国在全球知识产权产业中所居的显赫地位,使得该法的实施将对全球知识产权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该法部分条款直接或间接地规范了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法也对图书情报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对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美国修订版权法的背景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Internet的出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有人形容说:“世纪末的知识产权制度如同泰坦尼克号之旅,将会在因特网的冰海上沉没”。[1],虚拟空间将沦为盗版者的天堂。网络的无限复制性和快捷的全球传播性,确实给知识产权保护出了道大难题,但虚拟空间不可能像一些“网络狂人”所宣称的那样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事实上,版权制度近300年的历史已经表明,版权法一直不断地追赶新技术的前进步伐。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版权制度的历史也是信息传播技术进步的历史,版权法的每一次重大修订,都是对信息传播技术重大突破的回应,同时也是对版权人利益因信息传播技术进步而造成的实质性损失的补偿。DMCA就是为适应网络时代对版权和邻接权的挑战而制定的。
  2、立法经过——从白皮书到DMCA
  美国政府十分重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早在1993年克林顿入主白宫不久,就将其列入NII计划要解决的问题,并委任美国商务部副部长莱曼(Bruce A.Lehman)为信息基础设施特别工作组(简称IITF)下属的信息政策委员会知识产权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知识产权法修订工作。1994年7月,该工作组公布了《知识产权与NII工作报告草案》,即绿皮书(Green Paper)。在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后,该工作组对绿皮书进行修改,于1995年9月公布正式的《知识产权与NII工作报告》,即所谓的白皮书(White Paper)
  白皮书认为,美国的专利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均无需修改便可适用于网络环境中,版权法也只需稍加改动[2]。所以,白皮书实际上成了修改美国1976年版权法的立法提案,它为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设计了一套“三位一体”的保护模式。首先,授予版权人重叠的专有权,将计算机“暂时复制”纳入复制权范围。白皮书认为网络信息传输是复制和发行的结合,同时又是复制与公开传输权、进口权的重合,网络信息传输是发行,发行的是被传输的复制。一旦有人将版权作品擅自上网传播,就会触版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进口权等,一种行为触犯多种专有权。其次,增加技术保护措施条款,禁止任何人未经授权许可擅自破解保护版权的技术装置,而且所有规避行为都是违法的,没有免责例外。第三,增加版权管理信息条款,禁止生产或提供用于删除、改动版权管理信息的设备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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