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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性金融制度建设的价值、路径和障碍研究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分析

  克服制度观念落后障碍的当务之急,是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开发性金融制度建设的宣介,从思想上最大程度地改变公众落后的制度观念。但是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其必然会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仅仅加强宣介显然是不够的。开发性金融制度建设若要取得实效,还必须设计出一套能将个人利益(信誉等)和开发性金融所追求的社会利益(制度建设)捆绑在一起的信用制度,自上至下地促进社会整体信用制度的完善,为整个社会崇尚制度治理创造良好的信誉环境,最终达到以“制度”建设“制度”的目的。
  (二)政府之手失灵。政府之手是一柄双刃剑。我国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制度缺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样一个主要原因,即政府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正式制度缺少具体的义务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度对贯彻实施诚实信用原则就没有义务范畴的制度保证 。2、对违反制度的制裁规定得不够: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 。3、制度主要被用来约束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在纵向的管理关系中仅要求被管理者遵守制度,而未能要求和规定政府作为管理者遵守制度的具体义务。4、惩罚滞后问题:对违反制度的惩罚往往都是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才着手进行,而且惯常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容易使率先违反制度的人逃脱制裁,从而诱发其他人在其他领域加以效仿。5、与民争利:制度建设的目的是为民谋利,然而不少政府机构却借制度建设之名,谋部门利益之实。6、朝令夕改:制度建设缺乏科学规划,随意性太大,制度稳定性的要求也因此被抹杀。7、道德风险:政府官员作为制度建设的具体执行者,应当一心为公,执政为民,但是有些政府官员却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例如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逃废银行债务现象。
  毫不夸张地说,政府之手失灵是开发性金融制度建设实践的最大障碍,也是开发性金融制度建设理论必须解决、无法绕行的难题。因此,我们必须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理性地运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科学论证,尽快在实践中总结出行之有效的对策,丰富开发性金融的制度建设理论,使之能够更好地指导实践,把政府之手失灵产生的负面效应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区域制度建设差异。根据前文所提到的经济学木桶定律,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认识到区域制度建设差异对整体制度环境完善的危害。总体而言,区域制度建设差异是由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殊性在于,它深受中央政府目标函数偏好顺序变化的影响。中央政府的国家意志始终在塑造西部、东北等落后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离开这一点,任何理论都有可能丧失解释力。中央政府的国家意志与落后区域的经济建设的辨证关系,为我们解决落后区域制度建设的问题提供了线索。
  从一个长远的经济发展过程看,地区经济发展的绩效取决于其制度环境的演变能力。发达区域与落后区域的政府面临着不同的制度环境(博弈规则)。不改变制度环境,落后地区的政治家、企业家是很难模仿发达地区的成功者的。这种状况无疑对开发性金融“政府入口”、“开发性金融孵化”、“市场出口”三个环节的衔接构成了威胁 。将中央政府的国家意志引入到开发性金融制度建设的实施框架中,将开发性金融的制度建设和中央政府的国家意志高度统一起来,会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开发性金融制度建设的区域差异层面的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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