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权益权益的责任,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在债权编规定,不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第三人故意侵害他人债权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民法典中设侵权责任编之后,侵权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侵权责任不再是债的组成部分,因为这些责任形式多数与债的结构的内在统一性不相符。债的构成的内在统一性,实质是统一在有经济价值的给付上。[17]以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的债编通则为例,该编的主要内容有:1、债的标的,包括种类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选择之债。2、债的效力,括给付、不给付、迟延给付。3、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撤销权。4、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包括可分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5、债的移转,包括债权之转让、债务之承担。6、债的消灭,包括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上述规定都适用于有经济价值的给付,换句话说,是为有经济价值的给付而设的。传统民法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产生根据之一,是因为侵权的责任就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有经济价值的给付,因此可以适用债的通则的规定。在民法典中设侵权责任编之后,侵权责任不仅仅是损害赔偿,多数侵权责任形式不体现经济价值,不能适用债编通则的规定。侵权责任编是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等权益的制度,是具有开放性的制度,其内容丰富、篇幅庞大,显然是债权编容纳不了的。
需要指出的是,侵权责任形式中财产赔偿性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可准用债权编通则的规定,因为赔偿损失通常是采用货币形式。但其适用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例如故意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等。
在民法典中设侵权责任编后,民法典中不再规定物权请求权,也不增设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作为侵权责任,这样安排是延续了
民法通则的规定,这与传统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内容有很大差别。民法法系国家规定的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虽然侵害他人权益,但不采用损害赔偿责任形式救济的,不属于侵权行为,典型的是德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请求权。英美法上的侵权行为与
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的含义也不同。“在英美法中的术语,被我们译为侵权的Infringement与同样被我们译为侵权的Tort,表示着完全不同的含义。前者包括一切民事侵害行为。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应当是我过《
民法通则》第
134条的全部,再加上 ‘其他’。后者则仅仅或主要包括需要负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我国《
民法通则》第
134条中的第(七)项(即‘赔偿损失’),至多加上(四)、(六)两项,因为这两项有时不过是赔偿损失的另一种表现形式。”[18]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从受害人方面讲,是请求权,从侵害人方面讲,是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包括传统民法上的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在内,出于对民事责任的统一理解(违反民事义务和侵害他人权益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