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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中民事责任新体系的思考

  
  三、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方案与理由
  未来我国民法典中新的民事责任体系的总体方案是: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安排在民法典总则部分。在债编的合同通则部分规定违约责任,在民法典中设侵权责任编,规定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权益的责任。这样的设计与传统民法典的民事责任体系的区别主要有二:区别之一是将债与责任区别开,责任不再附属于债务,而是独立的制度。区别之二是不规定物权请求权,也不增加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作为侵权责任形式,规定在侵权责任编。民事责任新体系及其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如下:
  第1编总则
  第1章  基本原则
  第2章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根据 民事权的行使 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1节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根据
  第2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3节  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 编 债权
 第 章 合同通则
   第 节 违约责任(系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 章 合同分则
  第 节至第 节 各种合同(包括违反各种合同责任的特殊规定)
 第 章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单方允诺(悬赏广告)
   (除有关责任的特殊规定外,适用总则中有关责任的规定)。
  第末编 侵权责任
  
  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下分别论述:
  
  (一)关于民法典总则中的民事责任
  
  未来我国民法典的总则中,应对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作出规定,其基本内容包括:1、关于民事责任概念:违反债务或其他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关于民事责任形式的规定:民事责任形式由法律规定,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2]以上民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3、关于归责事由: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但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关于民事责任免除的原则性规定。5、关于民事责任的自动承担和强制承担:责任人应当自动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人不自动承担责任的,权利人有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经权利人请求,责任人仍不承担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责任人承担责任。6、关于承担民事责任与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
  在民法总则中不能孤立地规定民事责任,应当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结合起来规定。对此,可参考现行俄罗斯民法典的总则第2章和现行台湾民法典总则第7章,[13]增设一章,章名可为“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根据,民事权利的行使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该章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概括性规定,应排在第2章(第1章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该章分为三节。第1节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根据,内容大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享有以下民事权利:1、基于生产创造物质财富和其他合法原因而享有物权。2、基于商品交换或其他原因发生财产流转关系而享有债权。3、基于著作、发明、商标等享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4、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人格权。5、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等人格权。6、根据遗嘱或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7、自然人因婚姻、家庭、亲属关系而享有相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7、根据法律规定和民事法律行为及其他合法原因而享有的其他民事权益。8、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合同约定负有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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