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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污染控制的市场机制研究

价格制度改革取向则是政府干预主义思想的表现,强调通过政府干预纠正市场失灵来解决水污染问题,其代表人物为庇古,故本文称之为庇古机制。关于庇古机制的讨论构成本文的第四章。该章以庇古原则为指导,对价格机制做出了制度上的解释。强调价格不仅是供求关系作用的结果,更是制度选择的结果。我们可以通过矫正制度来矫正价格,进而矫正和引导人们的行为,为水污染控制服务。因为价格决定着在市场中人们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决定着卖者可获取的收益和买者所需付出的代价。本文认为可以通过改革水资源费制度、创设水污染税等制度来改变目前我国水资源系统中价格的软约束,引导人们合理的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我国目前的水资源费只是一种经济租,只是对水资源固有经济价值的承认,没有认识到水资源的生态价值。而且,由于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这种承认也仅是部分的,水资源使用的负外部性虽有所缓解,但仍旧较大。为了优化水资源配置,我们必须改革目前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使水资源费尽可能的接近水资源的影子价格,尽可能地对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予以充分地反映。而且,水资源费应按水资源使用权的不同分类征收,分别确定征收标准;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与流域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于以水量为基础不能自动适应物价变动,故应根据物价指数适时加以调整。我国目前尚没有水污染税制度,与此类似的制度是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虽然为我国的水污染控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由于其在收费依据、征收方式、收费标准和排污收费的列支与使用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本文建议以水污染税取而代之。因为相对于行政规费而言,税收更为规范也更易为人们所接受。当然,在制定水污染税时,我们应注意吸取排污收费制度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改革征收依据、征收方式、征收标准,规范税收收入的列支和使用。具体而言,在制定水污染税时,除遵循税收的一般规则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征税目上,要以环境保护为目的。2、在收税依据上,要按排放总量征收。3、在收税方式,要采用多因子、叠加征收的方式。4、征税标准至少应高于污染治理设备的运行费用。5、水污染税应专款专用。6、不得随意对水污染税进行减免。另外本文还建议对可能产生水污染的产品征收环境税,对从事环境有益或无害的行为,如使用不影响环境的生产技术、原料生产的产品,或从事环境科技研究、开发,建设污染处理设施等,给予经济上的补贴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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