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同为导入市场机制,但财产权制度改革取向和价格制度改革取向的指导思想却大相径庭。财产权制度改革取向代表一种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强调由市场自身来解决水污染问题,其代表人物为科斯教授,故本文将这一取向的改革命名为科斯机制。本文第三章就是关于科斯机制的讨论。本章首先通过对财产权概念和科斯定理的解读,指出推行制度化的市场交易是外部性内部化的一条有效途径,财产权则是推进交易制度化的根本性制度基础,而作为基础制度的财产权必须是排他和可让渡的。然后分两节分别讨论了水资源系统中两种最重要的财产权:水权和排污权。由于水资源国有属性的不可变更性,水权和排污权这两种用益物权便突显出了特殊的重要性。水权是指经济性水资源使用权,按使用方式划分具体包括取水权、水运权、水电权、渔业权、养殖权、旅游观光权等名种开发利用水域或水体的权利。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以前只注意经济性水资源归属,只强调其国家所有属性,而忽视了规范经济性水资源利用的用益物权的建设,致使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形成真正的水权制度,过多的依赖行政手段,导致水资源利用效率的低下。当然,这种水权制度安排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在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由于清晰界定水权的排他性成本、交易成本很高,采用模糊水权的方法可以节约排他性成本。行政手段正是宏观环境下交易成本节约的现实制度选择,而水权模糊是行政配水制度的基础。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水权界定的排他性成本和交易成本已大大降低,要求灵活、多样可交易的水权,水权模糊带来的内部管理费用和用水效率损失与远远大于其所带来的排他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节约。故我国现阶段水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应是,明晰水权,公平分配水权,引入市场,发展多样性的可交易的水权,以提高经济性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排污权是以环境容量为客体的财产权,具体而言是人们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生态性水资源使用权。自1975年美国首开先河以来,排污权制度在国外的实施已有些时日,被广泛应用于水污染控制的各个领域,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排污权可以合理地分配治理责任,促进新技术的开发与使用,能有效避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虽建立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由于大部分的许可证无法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并不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仅是一种行政许可而已。但排污许可证制度也为建立真正的排污权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排污权制度的建立有赖于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排污许可证的公平分配,二是建立合理的排污权交易体系。排污许可证的分配方式至少有豁免制,补贴制和拍卖制三种。本文认为拍卖制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应成为我们正式的制度选择。具体分配时还要遵循以污染物申报登记为基础、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以环境标准为依据等原则。一个合理的排污权交易体系则需要我们从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方式、交易原则、交易步骤和交易管理等多方面加以建构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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