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的本质特征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界定:
(1)公用企业是通过网络等关键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网络是在一定地域内为运送人员、物资或传递信息而形成的系统。例如铁路等交通运输网络,邮政网络、电话网络、水电热气的传送网络等。网络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规模经济效益,使用量越大成本就越低,在网络未达到极限的情况下重复铺设会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使得公用企业具有某种程度的自然垄断属性。
(2)公用企业是国家特殊管制的企业。由于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存在公用企业的行业都是独家经营或者经营者数量较少的行业,没有充分的竞争,这些企业一般由政府直接经营,而且在价格、服务质量、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国家的特别管制。特别是对市场准入进行特别限制是公用企业的一个突出特点。
(3)公用企业必须具有独占地位。
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供电部门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表、电线、配电箱、变压器等用电设备而不得购买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电设备;强行向用户收取用电与付款或用电押金;强制用户购买用电保险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底度费;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施工企业的用电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对拒绝其安装的用户收取不合理的管理费;滥用农网改造中的独占地位,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形下,滥收务工费、短途运输费、材料费等各种费用或强迫农民提供义务工等。
(2)供水部门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水泵、阀门、水管等;强制用户购买水表或强行要求用户更换智能水表;强制用户购买不必要的“用水卡”;强制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给水工程施工服务等,如果用户拒绝,则不予供水或中断供水或加收水费、水表检测费等;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水底度费。
(3)供气部门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在提供燃气服务是强制他人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燃气灶具或者限定他人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燃气灶具,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要求的同类商品;强制用户购买其不必要的商品,如强行搭售灭火器;强制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以拖延提供服务、滥收费用等方式,强迫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气底度费。
(4)邮政部门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强制用户接受特快专递服务、礼品服务等;强制搭售明信片、集邮册等消费者不需要的商品;在用户邮寄包裹时,限定用户只能使用其提供的包装物而不得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包装物;强制报价或保险;在承兑汇款时,强制用户按取款比例参加邮政储蓄或强制征订报刊或购买用户不必要的邮资用品等。
(5)铁路的等公共交通运输部门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延伸服务,如装卸车服务等;强制用户到其指定的售票点购票并收取费用等。
3.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含义
所谓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按照专门的法律或经行政部门特许设立或从事经营的、在市场上具有独占地位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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