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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复仇到和解——论恢复性司法中的被害人

  恢复性司法从产生到现在,在世界各国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且被上升为一般的国际准则。在联合国《为犯罪被害人和滥用权力的司法基本原则的宣言》第7条规定:“包括调解、仲裁和习惯性司法或者当地实践在内的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应当被适当地应用于有利于促成协商和对于被害人的补偿。”但是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实践领先(practice-led)的司法,它在现实中的蓬勃发展远远超过了其理论的发展,这可能根源于其自身的合理性。
  正如上文所言,恢复性司法包含了广泛的人类感情,如治愈、宽恕、同情、和解和适当的惩罚等都是其追求的目标,那么这些目标能否实现呢?被害人能真的从恢复性司法中得到康复吗?这需要一些实证数据的支持。
  由于恢复性司法是最近二十年才得到充分发展的,对恢复性司法实践状况能获得的数据还非常有限,同时一些研究的结论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尽管如此,部分恢复性司法机构还是作出了评估,从中我们似乎也可以管中窥豹。
  1996年,在美国的四个州,加拿大的四个省和英国的两个市,对于犯罪人——被害人调解程序进行了一次实践效果的国际性调查,大致结果如下:
   英国组 加拿大组 美国组
  被害人对参加调解程序的推荐的满意率 62% 78% 79%
  犯罪人对参加调解程序的推荐的满意率 79% 74% 87%
  被害人对调解结果的满意率 84% 89% 90%
  犯罪人对调解结果的满意率 100% 91% 91%
  调解结束后被害人恐惧再次被害的比率 16%,比未参加调解的被害人低50% 11%,比未参加调解的被害人低64% 10%,比调解前低56%
  被害人认为调解程序公正的比率 59% 80% 83%
  犯罪人认为调解程序公正的比率 89% 80% 89%
  具体而言,被害人参与恢复性司法的实践效果,笔者将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害人是否愿意参与恢复性程序?
  调查显示,大部分被害人是愿意参加恢复性程序的。如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东奥兰治县,75%的小额财产犯罪和轻微人身攻击型犯罪的被害人愿意参加调解模式;在明尼苏达州所作的一项民意测验显示,82%的被调查者(其中许多有过被害经历)表示,如果他们成为非暴力性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则会选择调解方式。在1994年全美的四个被害人——犯罪人调解程序所作的调查也显示:参加调解程序的79%的被害人对这种犯罪处理模式表示非常满意,83%的被害人认为调解程序非常公平,参加调解前曾有25%的被害人害怕犯罪人会再次伤害自己,而参加完调解程序后只有10%的被害人恐惧再次被害。
  在美国,邻里司法中心程序中72%的被害人希望选择非正式性程序,相比较只有16%的被害人表达了对法院的倾向。类似的是,在英国65%的多尔切斯特项目被害人和被告人倾向于调解,而只有11、7%的倾向于法院。戴维斯(Davis)、提查恩(Tichane)和格雷森(Grayson)发现,“在实验项目和控制群体中的被害人倾向于调解程序的占2:1的多数”。他们得出结论说,“调解明显地影响了被害人对于犯罪人的惩罚愿望,引导他们更满意于不太严重的量刑”。
  大部分被害人愿意选择恢复性程序,可能是由于在该程序中他们能找到自己的独立主体地位,通过实际参与而发挥自身的作用;而大部分被告人愿意参加恢复性司法程序,除了上文列举的恢复性司法的优点之外,可能是由于被告人如果不选择恢复性程序而选择正规的刑事司法,将会面临着被法院判处更重刑罚的威胁。
  第二,被害人是否实际地参加了程序?
  大部分被害人愿意参加恢复性司法,但并不意味着都实际地参加了程序运作。有三个邻里司法中心(NJC)基于1978年3月到1979年5月的3947个人的资料显示,48.7%的处理被归为“未解决的案件,没有听证”,更有16.5%的案件没有通过听证的方式解决。最主要的原因是:“被害人拒绝参加调解,或者NJC由于缺乏信息不能与被害人联系”;其他原因包括申请人的撤回等。在英国多尔切斯特,没有举行听证的大约占到案件的1/3,分别是由于被害人(16%)或被告人(14%)方面的原因。在布鲁克林纠纷解决中心,调解被限定适用于那些当事人之间先前存在关系的重罪案件,尽管当事人原则上愿意这么做,但有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没有出现。在1978年弗罗里达州五个调解项目的2372个案件中,“全部的未出现率为27.6%,其中有68.8%是由于被害人未出现”。在印地安那州和俄亥俄州的估价结果发现,只有一半可能的见面发生,未参加的更多的是被害人,但是至少有过一次会面的案件的比例相对较高。 被害人如果不实际地参加程序,与被告人进行面对面协商,那么达成协议的比率将会很低。
  第三,恢复性项目达成协议的内容包括哪些?
  在被害人与被告人实际参加的案件中,有非常高的达成协议率,如VORP的估价结果就发现,98%的案件进行了面对面的会见并且达成了协议。那么这些协议中包含的内容有哪些呢,这经常是许多学者容易忽视的问题。
  在布鲁克林纠纷解决中心的项目评估中,考虑了并发的因素,协议里最常见的特征是“结束折磨”(95%),确定将来处理问题的方法(35%),限制当事人之间的交互作用(24%),行为限制(36%)、赔偿(20%),明确表达关系应该终止(21%)。然而,扣赤(Coats)和葛姆(Gehm)发现,在他们的研究中87%的VORP协议包含赔偿内容,马歇尔(Marshall)梅丽(Merry)认为,赔偿内容占主要部分这是美国项目的特征,而英国项目结果中经常只是道歉,这在法国也有很大比例。
  库克(Cook)等人则把在邻里司法中心达成的协议具体分成25类,其中最大的是“金钱赔偿”,“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和“没有口头虐待或折磨”。在檀香山中心的项目估价中,大部分纠纷是民事特征的,38%的协议是关于赔偿的,16%是确立儿童抚养或探望的,8%是“具体的行为,交通或者联络”的。弗罗里达州的研究,在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理解中是不一样的,被告人主要是保证“离开”(disengagement)(占25.5%),“改变过去的行为”(24.3%),或者支付/赔偿金钱/财产(18%),其他的种类中每一类都没超过6%;而在被害人方面,35.2%的保证没有债务,19.9%的选择“离开”,13.9%的选择“建立合作关系”,8.7%的选择“改变过去的行为”,以及6.3%的不继续指控。在这些选择中,有25.5%的被告人和19.9%的被害人选择“离开”(disengagement),将切断他们相互之间以及与社区间的联系,这事实上是违背了恢复性司法的初衷的。
  第四,被害人对恢复性司法的程序和结果是否满意?
  被害人对恢复性司法程序和结果的态度总体上是非常积极的。例如在邻里司法中心的抽样调查中,84%的被害人对程序满意,88%的对调解者满意,88%的对他们的经历满意,73%的被害人愿意选择邻里司法中心而不是法院以处理将来的问题(只有12%的被害人选择法院)。在布鲁克林的调解程序,94%的被害人赞同拥有讲述他们自己事情的机会,73%的被害人对于程序的结果满意,同时有90%的被告人更喜欢感受他们有机会在调解程序而不是在法院程序中讲述自己的故事。在佛罗里达的研究,82.5%的被害人也表达了对程序的满意。参加印地安那州VORP项目的97%的被害人表明,他们愿意再选择这样做。而在英国的多尔切斯特,78.3%的被害人和被告人“对他们使用调解”高兴。因此,从总体上看,被害人对恢复性司法的程序和结果是非常满意的,表明了其对非正式性程序的青睐。
  第五,恢复性司法中的协议是否能得到履行?
  佛罗里达的评估结果发现,75.1%的被害人和82.8%的被告人宣称问题被解决或者被“部分的解决”。邻里司法中心实地实验的最终评估报告发现,79%的被害人和87%的被告人表明,他们遵守了协议的所有规定,同时69%的被害人和67%被告人声称对方也遵守了协议的所有规定,而且72%的被害人和78%的被告人也宣称,对于另一方来说没有更多的问题。布鲁克林的评估结果发现,通过第二次评估,在案件解决的两年半之后,“仅仅有非常少的当事人仍然经历着人际关系的问题……不超过8%的被害人和7%的被告人报告说,他们与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问题。” 当事人之间继续的敌意在以后的四个月中是不经常的:仅有12%的案件警察被打电话叫到,逮捕的只有4%,在调解样本中,在以后的两年半时间因反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而逮捕的案件估计约只占7-10%。这些都稍好于法院处理的案件。
  但是调查结果普遍发现,人身性(interpersonal)争议尽管比财产性纠纷更容易达成协议,但很难坚持到最后,而与此相比,财产性纠纷达成协议后更容易被维持。费斯提讷(Felstiner)和威廉斯(Williams)通过“纠纷级别”(dispute level)的方式对此作出了解释,认为级别1指的是“只有一次的纠纷”,没有潜在的人身问题;级别2表示“逐步增高的误解”的案件;级别3发生于那些“有潜在的感情和/或行为问题”的情形。利用这种分类,他们确认了发现结果:“纠纷的级别越高,越容易调解解决”,但是“该协议越容易被破坏”,对于一些潜在的问题是很难解决的。
  第六,恢复性司法能否降低再犯率,避免对被害人的进一步侵犯或产生更多的被害人?
  对此运用官方数据进行的结果研究并不能达成一个一致的结论。调查者们把参加纠纷调解解决方式的犯人和那些参与正式司法程序的犯人的累犯率进行对比,在整体上,通过纠纷调解项目的成年和未成年犯人都有一个较低的累犯率。例如1990-1991年对家庭团体会议(FGC)的抽样调查显示,在一年之内大概3/4的没有被定罪,大概1/3的在六年后被定罪释放,有1/3的在六年后持续被定罪。而英美一些学者的调查也显示,经过恢复性处理的犯罪人的再犯率大概比正规司法系统制裁的犯罪人的再犯率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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