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复仇到和解——论恢复性司法中的被害人

  3. 被害人-犯罪人和解模式(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Programs,简称VORP)
  被害人-犯罪人和解项目(VORP)是让犯罪人与被害人及其支持者会聚在一起,在协调人的主持下共同讨论犯罪解决方案的一种恢复性程序,会议的通常结果是达成一份犯罪人以某种方式赔偿被害人的协议。同时,也希望犯罪人能从与被害人的会见中受益。美国的被害人-犯罪人和解模式产生于安大略省,与门诺派教徒(Mennonites)和教友派信徒(Quakers)相联系,被称为是“宗教性浪漫”。 在一些司法区,被害人-犯罪人和解项目的参与工作地如此的好,以致成为缓刑或者假释的一项条件。
  4.青少年犯罪的恢复性项目
  青少年犯罪是恢复性司法重点救助的对象之一,代表性的项目有新西兰的家庭团体会议模式(Family Group Conference,简称FGC模式),和英国最近的犯罪座谈小组(Youth Offender Panels,简称YOPs)。
  在新西兰,1989年通过了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法(Children,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Families Act),进行了深入的司法改革,在阿尔提拉(Aotearon)地区兴起了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团体会议模式(FGC)。在家庭团体会议中,由一名协调人主持,地点通常由犯罪人的家庭来定,但有时也可能在他们自己的家里、朋友的家里或教堂等。在大多数案件中,一旦青少年犯罪人被警察逮捕或指控,他们就可以适用非正式程序。新西兰的家庭团体会议对各国的恢复性司法有着示范性的意义。
  家庭团体会议经常首先由犯罪人的家庭启动,先是进行祈祷,接着由协调者介绍当事人,宣读警察提供的事实概要,这可以为被告方提出质疑和当场予以修正。如果被告人否认指控的内容,那么案件就会被转移到少年法院举行听证,当然一般来说被告人是承认有罪的。接着由被害人陈述,通常是阐述犯罪对其生活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这通常会令犯罪人感到吃惊,使其感受到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生活产生的严重妨碍。这种眼球对眼球(eyeball to eyeball)的见面是非常重要的,它使青少年犯罪人不再冷漠,不得不面对自己的被害人;也为被害人提供了一个发泄愤怒的机会,表达自己的心声以及接触社区,掌握对程序的一定控制权。
  犯罪人在认识到自己造成损害后,通常会自责和道歉。接下来讨论合适的惩罚问题,这时被害人的观点又是很重要的,他们拥有否决的权利。被害人一般会选择要求改正错误、修复损害、道歉和让犯罪人为自己或自己的家庭做一定的工作。警察和协调人接着会陈述他们认为合适的处理方式,在这个阶段家庭成员是退场的。当家庭成员会议重新开始的时候,家庭的代表站出来宣布就惩罚问题的决定,一般来说都会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在该会议中,每个人都有机会表达他们对程序的感受和与他们分享思想,在会议结束的时候每个人通常都会说最美好的祝福送给犯罪人。
  家庭团体会议将对案件决定的权力由国家转移给了当事人及其家庭,让犯罪人对其自己的行为直接承担责任,让被害人参与到程序中来,并对结局有着重要的影响。被害人被鼓励参加团体会议,表达他们自己的思想和感情,讨论决定适当的惩罚措施,这对被害人从被害状态中的康复具有重要作用。
  同样,在英国,针对报应型司法的失败,兴起了恢复性司法的浪潮。 1998年通过了犯罪和无秩序法(Crime and Disorder Act),接着成立了青少年司法委员会(Youth Justice Board)和青少年犯罪组(Youth Offending Teams);1999年工党政府通过了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Youth Just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成立了青少年犯罪座谈小组(Youth Offender Panels,即YOPs),在青少年恢复性司法上更向前推进了一步。
  青少年犯罪座谈小组(YOPs)会议的地点通常在离犯罪人和座谈小组成员住所都比较近的地方举行,至少包括两名经过青少年犯罪组(YOT)训练的社区志愿者参加,其中一名来主持会议。在法院发出命令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要举行第一次YOP座谈会议,年龄在16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者及其父母,还有被害人及其父母,社区成员等都参加座谈,程序不像法院的那么正式。青少年犯罪座谈小组(YOP)通常会和犯罪人达成一项协议,要求其为被害人和社区服务和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继续犯罪。如果达不成协议或者犯罪人拒绝签署协议,那么他将会被送回法院重新审判。青少年犯罪座谈小组(YOP)至少要举行一次会议,并且负责监督犯罪人遵守和履行协议,如果规定的期限达到后没有违反的情况,那么按照1974年犯罪归复法的规定他将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二)主要特征
  从上面列举的几种代表性恢复性司法项目中,我们可以发现被害人参与恢复性司法有如下几点共同规律:
  第一,恢复性司法项目的运作都是由一名作为第三方的调解者主持。这些调解者一般来自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社区,是自愿者性质的,他们往往经过一定的训练,也有些调解者是恢复性项目的职员。整个会议讨论的进行,由这名中立的调解者主持,保持讨论集中不偏离主题,当需要的时候提供建议,并且负责监督各方的行为。
  第二,把纠纷诉诸社区而不是国家。尽管大部分恢复性司法项目处理的案件是由检察院、法院等刑事司法机构介绍或者引进的,但纠纷的解决都在社区,它是一种“邻里纠纷解决”(neighborhood dispute resolution)。社区介入恢复性司法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社区的代表直接介入,例如作为家庭团体会议的调解者、青少年司法座谈小组的成员等参与进来,这样被害人与犯罪人纠纷的解决就不仅诉诸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家庭,而延伸到整个社区;二是非直接的形式,即社区是每一具体犯罪的非直接受害人,整个社区作为被害人的身份参加进来。 
  第三,被害人与犯罪人通常是相互认识的。他们经常是邻居、朋友或者是家庭成员(即使是商店老板和顾客也可利用这样的项目),纠纷双方在一段时间内彼此熟悉,这种相互熟悉对于达成一个妥协协议是有益的。
  第四,遵循自愿性原则。一是程序的启动要求被害人和犯罪人完全自愿,纠纷双方必须同意通过该项目来处理问题,如果一方拒绝参加,那么该纠纷就会回到更正式的法律诉讼领域;二是结果的自愿,基于双方的同意产生结果,在调解者的帮助下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的决定,当讨论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案件将会被送回到法院处理。
  最后,程序的非专业性和非正式性。程序不是由法官引导,也没有律师的参与,没有法律的职业化色彩;程序没有固定的模式,正当程序的概念和证据规则都不适用,调解者可以按照他或她认为适合的方式自由地举行每次会议,“该程序提倡讨论而不是严格的事实发现” 。
  二、 从复仇到和解:被害人参与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
  被害人参与恢复性司法对一系列司法概念和哲学观点引起挑战,具体说来就是涉及到从报应性正义(Retributive Just)到恢复性正义(Restorative Just),从国家司法(State Justice)到社区司法(Community Justice),重新融合性耻辱理论(Reintegrative Shaming),和以被告人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到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司法模式的转换。从整体上看,“我们需要发现一种哲学,能够从惩罚到和解,从对犯罪人报复到对被害人医治,从疏远和粗暴到社区与全体,从消极和破坏到治愈、宽恕与同情。该哲学基础就是恢复性司法。” 因此,恢复性司法的引入对于保护被害人来说无疑意味着一系列理念的转变和一种新的理论模型的建立。
  (一)从报应性正义(Retributive Just)到恢复性正义(Restorative Just)
  报应性正义(Retributive Just)就是追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效果,追求被害人复仇心理的实现和愤怒仇恨的宣泄,追求犯罪人被判处监禁刑罚,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定。但在整体上看,在报应性正义理念指导下的报应性司法(Retributive Justice)是不成功的。因为:
  首先,在报应正义观念的影响下,刑事司法追求对犯罪人的惩罚,强调的是复仇(Vengeance)、该当(Desert)和刑罚(penalty)。这种报应性刑事司法模式,以实现报应和惩罚为主要目标,认为“惩罚能有效地谴责犯罪行为和要求为其报偿.法院的量刑表达了公众对犯罪行为的反对和决定对它的惩罚,” 因此,它本质是一种惩罚性司法(Punitive Justice)。
  而惩罚是一种法律上的暴力,却不是唯一和最好的方式。“我们是一个惩罚性的民族,我们正被迫接受我们复仇愿望带来的结果。”“在目前的制度下,所有的权力被交给国家——法官、警察、监狱看守人。被害人和犯罪人被遗忘,他们感到无能力;因为被害人从一开始就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没有给犯罪人提供任何机会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和举动承担任何真正的责任。相反,现有的倾向仅仅是惩罚,承担责任和使事情再次变好这一对概念被忽略了。被害人和犯罪人被否定了权利和责任。” 犯罪人通过对国家承担抽象的刑事责任,而规避了对被害人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其次,报应性司法的成本非常高昂。一方面整个刑事程序的成本很高,诉讼周期很长,比如为了追诉一个盗窃200美元的案件,可能要耗费5000美元的刑事司法资源,同时当事人请律师也要花很大的费用;另一方面是监狱的成本高昂,国家花了千百万的钱财建造新的监狱和维持旧的监狱,比如在新西兰,看管一个需要采取最大安全措施的犯人国家每年要花$70,000,即使对于需要采取最小安全措施的犯人每年也要花$24,000—$35,000,这相当于每周每个犯人要花$1500,也就是大约一天$200。 同样在美国,自1980年到1996年花费在监狱上的成本从每年70亿美元增加到了380亿美元,增加了4.43倍,从1992年开始有四个州花在监狱上的费用每年超过10亿。 可见报应型司法的成本是多么高昂,而国家花了那么多的钱却没有取得积极的效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