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距离产生的都是“美”吗?----对现行隔离制度的反思
当前关于律师与法官间的隔离制度,主要见于
律师法、《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最高院《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各地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形形色色的相关规定中。这些规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代理律师与办案法官日常生活交往的规范,避免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交往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二是建立法官主要是律师的回避制度,包括法官、检察官在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在离任二年后在其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担任辩护人时也受到从业限制,以及限制律师在其配偶或近亲属任职的法院代理案件或担任辩护人。三是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工作接触制度,包括律师不得以利用与法官间的亲密关系揽案,法官不得为律师介绍案件,确立法官与律师不得单方接触原则,要求律师与法官共同遵守审理过程中有关保密、诉讼活动日程安排等纪律,倡导法官与律师共同遵守司法礼仪与相互尊重,等等。
这些制度本身出发点是好的,但在这些制度的完善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必须切实防止以下几个方面的错误倾向:
其一,必须防止表面化的倾向。尤其要防止将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都归咎于司法腐败,甚至将律师作为影响司法公正的“替罪羊”的倾向,并以此掩饰更深层次的问题。必须认真面对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因素,必须将司法腐败置于一个更广阔的视野中予以考察。
其二,必须防止简单化的倾向。切不可以为将律师与法官隔离了就万事大吉了,律师与法官的隔离只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方面,切不可以此替代系统性的制度建设。
其三,必须防止庸俗化的倾向。“法官在案件审理期间不得和代理律师握手、谈笑、问候”,这样的规定符合我们这个社会的文化伦理吗?!“禁止法官和律师打麻将”、“禁止法官向律师借车”,这样的纪律当然是好的,可作为堂而皇之的文件颁布出来,总让人觉得有些不是味。
其四,必须防止片面化倾向。律师与法官不是敌人,尤其在诉讼活动中,律师通过举证、提出法律意见,为法官公正裁判提供了基本素材。许多疑难复杂案件,仅在庭审中的交流往往是不够的,还需要律师与法官的反复探讨。简单的隔离,增加了诉讼成本,损害了律师权利,也直接损害了当事人权益,这就背离了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