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与地方党委间的隔离带。这与党的领导绝不矛盾,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法院依法裁判就是接受党的领导。党的领导要体现在方针政策上,而不是对具体案件如何处理的批示上。
------法院与人大间的隔离带。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绝不矛盾。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同的权力由不同的机关行使,这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现行
宪法体制下,法院虽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但绝不意味着人大可以行使法院之上的司法裁判权。
------法院与政府间的隔离带。法院因为“端政府的碗”而不得不受制于行政权力是一种无奈,使得原本应监督行政权力的“政府边上的法院”沦为“政府里面的法院”。改革法院的经费来源机制值得关注。
------法院与检察机关间的隔离带。刑事诉讼中,如何体现“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而不是共同作为打击犯罪的“刀把子”,是实现法治与保障人权的要求,必须要适当隔离而不是“提前介入,共同办案”。案件诉讼与执行中,妥善处理监督与干扰的分寸,以避免检察权对审判权的不当干预。
------法院与民众及其代言人媒体间的隔离带。媒体素有“第四种权力”之称,而“民愤”又是影响裁判的传统因素。如何在民众知情权与表达权和独立权之间寻求一种均衡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课题。这种隔离理应从规范权力的角度去考虑,而不能从限制媒体报道和民众评论的出发点去设置。
------上下级法院间的隔离带。当前司法行政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上下级法院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提前的“通气”使独立审判和二审终审流于形式,也从根本上损害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审判法官与院庭长及其他法官间的隔离带。虽然中国目前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审判法官独立意志的裁判是审判独立不可或缺之意。现行中国法官素质和审判体制现状下,如何不断完善法官裁判的科学性是独立审判的一个重要内容。
需要明确的是,必要的隔离绝不意味着法院不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绝不意味着法院与政府和检察机关站在对立面,绝不意味着法院可以拒绝舆论监督忽视群众意见,绝不意味着法院应该生活在真空中不受任何“地缘因素”影响,而是确保法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时不受干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于法院裁判的问题,可以依法定的救济途径予以救济。对于法官的违法裁判,可以依党纪国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