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竞争的出现和加剧,必然导致律师遴选机制的形成,首先应当肯定的是,律师选聘机制的出现是律师业蓬勃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律师服务市场从确立走向成熟的标志。
从实践来看,律师选聘的机制有多种,有“一对一”的通过熟人圈子物色,有假借公共宣传按图索骥等等,但是,随着我国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市场化运作程度的提高,律师服务的需求者几乎一边倒地选择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律师,似乎在他们看来,招标方式有一种天然的公正性和高效性,甚至唯有招标选聘,才是律师选聘的正当渠道,舍此之外,都摆脱不了秘密交易的勾对嫌疑。大有一种将招标选聘律师方式神化的趋向。
招标选聘是在我国律师服务市场的特殊背景下出现的,有它的历史合理性。由于我国律师服务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一个良好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恶性竞争充斥;同时,律师服务市场的外部大环境也存在诸如“关系主导”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加之律师服务需求者对于律师服务的性质、价值等存在错误认识等等,通过招标选聘律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以制度手段协调和平抑各方利益对律师选聘过程的干扰,并且能够为律师服务需求者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降低律师服务需求者的交易成本,保证律师机会平等和获选律师的质量。因此,从这一方面看,招标选聘实现了律师服务需求方利益的最大化,律师服务需求者完全有动力通过招标选聘方式遴选律师,甚至在律师服务需求方谈判力量强大的情况下,将招标方式作为唯一的交易方式确立下来。但是,在商业领域惯用的招标方式并不能与律师服务的特质相吻合,它虽然极大地实现了律师服务需求方的利益,但者却是以律师群体权益的耗损为代价的,在招标方式下,一贯以维权者姿态出现的律师群体却成了地地道道的弱势群体,招标之弊成了律师心中的难言之痛。
(二)光环背后的“罪恶”
1、假“招标”之名的“做秀”
据笔者观察,当前律师服务市场上流行的招标选秀基本呈现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运作规范的招投标方式。从发布公告到专家委员会评选等有一套较为完整的程序。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律师遴选的规范化运作,但遗憾的是其远不是律师服务市场上通行的模式。另一种方式是“准招投标方式”,所谓的准招投标方式就是采用招投标的形式,但在诸如投标评选等关键环节又脱离招投标实质的律师遴选方式。这种方式还较多的受到律师服务市场外部环境的影响,掺杂了很多“关系”因素,多数情况下是在事先已经基本确定了律师人选,但由于各方面的制度约束不得不通过招投标程序以实现形式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这种假借招投标之名而脱离招投标之实的选秀实际上已经演变为了一场做秀,但遗憾的是,在目前我国律师服务市场外部环境不规范的情况下,这种方式代表了律师遴选方式的主流。第三种方式是非公开化的单方接触。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传统的一对一挑选模式的延续,但不同的是,现在律师服务供给增多,律师服务需求者选择的余地很大,这样就形成一个强有力的买方权力,而这种买方权力又往往由实际需求者的代理人(如公司的法律部门负责人)行使,因此,这种方式做到最后往往演变成为律师服务需求者的代理人行使买方权力向律师服务提供者寻租的过程。而且这一寻租过程还披上了多方选拔的外衣而具有了形式上的公正性。这种传统的律师遴选方式仍然占据着律师服务市场的主流。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律师服务市场流行的律师遴选方式虽然采取类似于招投标方式或选拔机制,但由于该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良的外部市场环境因素,到最后往往都将招标选秀变成了做秀。
2、招标方式下的律师权益流失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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