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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向真正的自治

  对策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律师自治在我国面临着执业环境不是太好,管理体制行政化色彩浓重,传统文化资源匮乏,律师自身素质与这个趋势不相适应,法律教育不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等问题。此情此景之下,如何得以突破重围,在中国确立律师自治的局面呢?或许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律师自治得以建立的途径和方式。政府要为律师执业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应当按照国际惯例给予我国律师大多数国家律师享有的特权,比如为执行职务的刑事豁免权[8],取消对律师执业过于严格的、不合理的限制;应当明确律师在调查取证、阅卷、会见当事人、参与案件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应当保护相对较弱的律师个体不受到处于强势地位的司法威权的打压;应当使对律师征收的税费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而非任何律师、律所能扯上关系的部门均可征收数目繁多、比例惊人的费用,以致给执业律师带来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压力。这将要求《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和一些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修改。
  提高律师“准入”的门槛。对希望加入律师行列中来的人的知识水准、道德操守提出较高的要求,也许,一个人要想成为律师,接受过一个相当长时期专门的、正规的法律教育应该作为最根本的条件。律师资格考试的价值取向应由侧重应试者对法律条文的记忆和了解转向重视其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法律纠纷的能力;考试的内容应由单纯的书面形式的法学知识考试转向对应试者法学理论知识、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各方面素质的考查。这样可以保证加入到律师行列中的人是优秀的法律人才[9]。
  法官、检察官、律师要有统一的入口。此种做法的好处有二;其一使法官、检察官、律师有职业认同感,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虽则大家承担的职责不同,但最终的目的无异,即实现社会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完善。从而打消现有的法官、检察官、法律三方利益错综交杂、各不认帐、互相拆台的局面。其二,消除人们对律师的偏见。让人们看到,“清官”与律师同属优秀的法律人才,后者的作用并不比被美誉为“法官”“青天”的法官、检察官们小,他们的地位与法官检察官是平等的,他们的职业一样是值得尊敬的职业[10]。
  把律师协会打造为我国律师自治的组织。因为司法行政部门在行政的构架内,其对律师的管理就会更多体现为一种行政的逻辑,而很少注意法律这门知识内在构造和运用特点,这样自然容易与作为一种自由职业的律师职业所要求的生存方式产生抵牾。可以考虑让律师协会承担起制定律师执业规则,进行律师资格审查,对律师实行法律惩戒,调停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律师待遇与权利、负责律师的业务培训和再教育,开展律师界的联络与交流等职责。实现律师的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让其根据社会的要求来确立律师的社会形象,根据自己的社会定位来确定什么样的人可以加入到这个团体中,什么样的人可以在这个团体中继续保有自己的位置,什么样的人应该被扫地出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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