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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丢了自己的“主场”

  王琳:另一个问题,对于“晚间法庭”这样的便民措施,为什么在一些地方得不到民众的认可?像最近海南就有一个“夜审瓜案”的例子,民间和媒体的反应都不好。
  贺卫方:我不知道相关的报道是否有一个数据上的比较,就是说民众利用这个24小时都可以启动的机制和民众运用传统的8小时启动的机制之间是不是有一种正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实际上它虽然开辟了这样一个通道,去的人可能并不多,比如说,没有多少老百姓习惯在凌晨三点钟到法院去起诉,这涉及到人们通常的一个生活习惯问题。我倒是觉得,尤其对于一个生活在农村的老百姓来说,他们平常做事情,尤其是找政府办事或求助于司法的时候,并不是像城市里的人那样要受到白天上班的影响,因此农民朋友也许更倾向于在白天去到这些场合并通过常规途径来加以解决。
  当然,也有另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即这种方式是否会让人们回忆起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间,“周末法庭”和“巡回法庭”这种东西是否是在走向一种回归,甚至可以说是走向一种群众路线的司法模式,也许学术界会有这样的担心。但是,实际上,“周末法庭”这样一种新的制度创新,是发生在上海这样一个发达的城市,正好说明了这种制度跟旧有的制度还是不大一样,旧有的制度并没有法治越来越趋向于正规化这样的一种背景。我相信上海的这样一种改革,我们应当把它看作是一种在正式制度走向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的另外一种补偿,或者说是一种救济,而不应该把它看作一种主流。
  王琳:在“巡回法庭”上,《规定》针对的就是民事简易案件,而且《规定》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法院并不是去主动出击,而首先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来决定。申请的理由仅限于两种,一是案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系老弱病残,行动不便,到法院开庭确有一定困难的;二是同类案件在某一地区较为集中,在当地集中审理确能提高庭审效率。像这样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否是民事司法改革中应该坚持的一个原则,或者反过来讲,会否容易让人联想到另一个词,即对当事人的“迁就”?
  贺卫方:对“处分权”尊重也是当事人主义的应有之意。“周末法庭”这样一个法庭的出现,如果把它看作是国家对于人民的需要提供的一种多方面的选择,这将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因为像在从前的那个时代,我们只有一种非常简易的司法,例如陕甘宁边区的那种东西,人民没有选择。随着法制越来越强化,一切都变得非常正式的话,人民也没有办法选择那种比较简易的审理方式。在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平常百姓如果有一些多样性的选择可能会是非常宝贵的。这样的话也可以形成一种竞争关系吧。曾经有经济学家提出是否可以允许办民营法院,办民间司法,这在我们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好像是一个玩笑,不过,它背后潜在的道理还是值得我们反思,就是说如何通过多样化的选择来产生一种司法上的竞争,能够在公正和效率这两个方面都有很大的改善,这个特别重要。
  王琳:如果它不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那么它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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