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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丢了自己的“主场”

法院不能丢了自己的“主场”


贺卫方


【全文】
   王琳(本刊主笔):我们注意到最近上海的浦东新区法院出台了一个《关于审理民事简易案件便民措施的若干规定》,在我看来,这一个规定中,虽然推出了三个新鲜的名词——“周末法庭”、“双休日法庭”和“巡回法庭”,但其内容涉及的其实是两个大的问题,即对传统的审判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的超越。您怎么看“周末法庭”在审判时间维度上的跨越?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我曾经参观过美国的“周末法庭”,利用周末的时间,法院对一些简易的案件,尤其是一些交通违法方面的简易案件进行非常简捷的审判。有许多问题,按照一种合理的权力分配,必须通过司法的程序来加以解决,而这样的案件,如果都在白天正式的空间和时间里面,不免显得有些耽误时间。而且有时候,个别人白天确实没时间。我相信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构想。在制度创造方面,因为上海这个地方比较开放,可能或多或少受到了西方一些国家司法制度的影响。我觉得这样的改革、创新都是值得去探讨和尝试的,我对于这样的一个改革还是持非常赞同的态度。
  王琳: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这种制度的创新首先是建立在需要的基础上?比如您所说的美国的“周末法庭”,通常审理的都是交通违法方面的案件,而在美国这样一个“车轮上的社会”里,交通违法对普通人来说都是比较常见的,这类案件通常也不是说非常重要或者影响终生的,所以如果在白天开庭,当事人就会在参加庭审和坚持自己的工作中难以作出选择,而如果晚间进行的话当事人往往会更乐意。
  贺卫方:一方面是实际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案件性质本身的要求。就像你刚才所讲的。因为这样的案件确实是轻微的案件,对法官来说,是可以适用“批量化处理”的。来一个法官,简要地问一下有没有不同的看法,大致上没有太多的冲突和质疑,内在的东西也不是特别复杂,涉及的罚金也好赔偿也好,数额并不是特别大。所以对这样的案件,完全可以采取简便、快捷的方式来处理。一方面,对当事人来说,减少了诉讼成本及相关的支出,另一方面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到应有的节约。
  王琳:是否还有这样的因素:民事诉讼当中的简易案件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案件在审理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贺卫方:我觉得现在的一个社会趋势是,实际上人们越来越强调的并不是它们之间的不同,而是更多的相同。比如刑法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更多地以经济补偿的方式来替代监禁或更严厉的处罚等。当然,也一直存在着分类的问题。总体来说,我不倾向于过多的强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之间存在着非常经渭分明的界限。也许,某种程度上不同分类的诉讼之间在司法的理念上有着越来越趋同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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