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BOT立法模式的论述,参见肖泽晟:“BOT法律问题研究中的几个误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214页。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第三条规定:“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实施单位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协议。特许协议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特许经营方式、期限;(三)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四)投融资期限和方式;(五)收费或者补贴及其调整机制;(六)政府的承诺和保障;(七)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八)特许期内的风险分担;(九)特许期满项目移交的方式、程序;(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五条规定:“签订特许协议后,特许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实施该特许项目。” 关于民间资本参与BOT的论述,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吴庆:“用BOT模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的实践”,http://finance.sina.com.hk 和 http://www.yzrz.com(亚洲融投资担保网),2003年10月9日访问。 该BOT案例中,项目总投资为32.29亿元人民币,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仅占总投资的30%左右,其余22.84亿元人民币均为银行贷款。外方投资额为5578.9万美元,占项目公司资本金的49%。由于资料有限,笔者无法准确判断该项目中,中方选择该外方作为合作伙伴的用意。从外方公司多次参与我国电力投资的背景看,可能为资金、管理经验和技术支持的综合需求。某电力有限公司(MPC)是一家专门投资亚洲国家电力项目的独立电力公司,其股东公司实力强大,现主要有PSEG某集团有限公司(PSEG),加魁北克某国际水电有限公司(HQI)和某基建基金能源有限公司(AIF)。某电力有限公司自1995年成立以来,一直积极参与中国的能源发展计划,迄今在中国投资项目已有7个发电厂,总投资额超过2亿美元。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或贷款。追索,是指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时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用除抵押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利。由此可见,无追索权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对项目公司的发起人无任何追索权,只能依靠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唯一来源。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一般是指仅在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贷款人有权对项目发起人进行追索,而通过完工标准后,项目进入正常运营阶段时,贷款就变为无追索的了。要构造成无追索权项目融资,需要对项目进行严格的论证,使项目借款人理解并接受项目运行中的各种风险。从某种程度上说,无追索权项目融资是一种低效、昂贵的融资方式,在现代项目融资实务中,较少使用。因此,除发起人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外,大多数项目融资都是有限追索。参见蒋先玲:《项目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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