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购、建设合同及其项下保函权益质押
存量资产投资合同权益质押
其他项目合同权益质押
图3:“某电厂BOT案例”中的多层担保体系
六、银行参与BOT项目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银行向BOT项目提供贷款的高风险性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第一,项目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第二,项目所需签订的合同种类、数量相当庞杂;第三,完善贷款担保措施难度较大。
由此可见,银行在参与BOT项目时,应当采取以下法律对策:
首先,确保特许权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政府的态度往往决定了BOT项目的成功与否。对于以融资方身份参与BOT项目的银行来说,取得政府支持BOT项目的书面承诺文件是最好的担保方式之一。
其次,理顺具体BOT项目中主要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线业务部门应当在法律部门的支持下对项目主要参与者的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合规性调查,包括营业执照的有效性、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和潜在的经营能力等等。
再次,不拘泥于银行固有的合同范本。法律部门可以就各个领域的BOT基础设施项目为一线业务部门提供指导性的合同范本。一线业务部门则可以根据具体BOT项目中的特殊问题,在合同中灵活取舍相应的条款,并由法律部门统一对所有合同和合同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终审。
最后,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关于适用<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担保法律制度为依据,尽可能地完善担保法律措施。需要指出的是,当BOT项目适用外国法律时,必须慎重审查该国担保法律制度和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冲突。
总之,银行应当高度重视BOT项目的贷前评审和合同谈判,特别是不能忽略对除项目直接借款人之外的其他项目参与者资信能力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应当力求在现行担保法律体系下构建完善的担保信用结构。也只有如此,才能将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点,从而达到效益性和安全性并重的目的。
【注释】 BOT演化方式还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造-租赁-转让),BTO(建造-转让-经营)等。
一个国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标志着该国综合国力的大小和经济发展的程度。传统的各个国家的基础设施项目都是通过财政预算或者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来进行建设的。自七十年代开始发达国家的财政预算越来越坏,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日益加重,政府很难拿出更多的资金去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而经济要发展,基础设施必须先行,这样就必须寻找出新的可行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方式。BOT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国际通行的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