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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参与BOT项目融资的法律研究——对某电厂BOT案例的实证分析

  3、参与主体的众多性。BOT项目涉及到投资、融资、建设、经营、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因此参与主体众多,包括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贷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等。
  4、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参与主体的众多性决定了BOT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下文详述)。
  BOT项目的以上法律特征把其与一般的合资、合作项目及工程承包项目区别开来。
  二、我国BOT项目的法律环境
  世界各国对BOT问题的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模式:一是制定适用于全国的BOT统一法;二是不制定全国性统一法,而由地方政府以地方条例或规章的形式对BOT进行规范;三是不就BOT专门立法,而以现行法律加以规范。
  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以规范BOT为内容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文件。有关BOT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国家部委和省级政府发布的通知或办法中,较为典型的有:1995年1月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颁发的《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1995年8月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和交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意见》,2001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和2003年8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 。其中,以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的规定最为具体,可操作性很强,特别是首次对BOT项目中特许协议的内容作了较为详尽的强行性规定。
  BOT项目具有复杂的法律结构,必须有公正成熟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完备的BOT立法对投资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它表明了政府对BOT项目支持的决心,增强了投资者对BOT项目成功的信心。在目前西部大开发和东北大开发并举的大背景下,全国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已经进入了高峰时期,BOT投资方式业已被广泛采用。因此,以法律的形式保护BOT参与主体的利益,针对BOT项目进行较高层次的专项全国性统一立法的时机已趋于成熟。
  三、BOT项目中银行等主要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BOT项目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从不同的主体角度分析,有不同的层次构架。湖北某电厂2*33万千瓦“以大换小”技改项目,是银行作为融资方参与的一个BOT项目。笔者将以此案例(以下简称“某电厂BOT案例”)为例,从银行的角度详析BOT项目中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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