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利制约权力:建立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基本思路
傅郁林
【全文】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
当我们面对权力膨胀而束手无策的时候,我们不会忘记孟德斯鸠的这句关于权力制衡的名言。于是,随着司法公正和司法清廉的呼声日益高涨,加强对审判权的制约成为司法体制改革刻不容缓的措施。从制度设置到实践运作都加强了制约审判权的力度。在立法上,《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增设了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添了提起再审的理由;错案追究制度作为我国的一大特色构成国家赔偿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践中,案件申诉工作受到各级法院、检察院、人大法工委等有关国家机关越来越多的重视,许多法院将专设审判监督庭处理逐年上升的再审案件;各级党委、人大和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权渗透到从初审立案到审结执行的整个过程;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的审判权除了受到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的重重制约外,从扣发奖金、影响晋升的法官考绩制度到追究法官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的错案追究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中都闻所未闻;社会监督的力度如果以新闻舆论界的镜头对向审判过程的始终为标志,中国审判的公开性在当今世界上堪称领导潮流 。
可是,错案率指数仍在逐年上升,再审案件已成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堪承受的重负;司法腐败的丑闻依旧不绝于耳,惩治腐败常常是“按下葫芦起来瓢”。
于是,我们忧心忡忡地听到,各界在对司法公正和治理腐败的强烈渴望中仍在高呼:“继续加强审判监督权的力度”。 “以权力制约权力”,几乎成为建立司法权制约机制的思维定式。
然而,我们痛心疾首地看到,尚在襁袍中的中国司法独立,正在社会各界打着“监督”司法权旗号的种种干预下啼哭挣扎,咽咽一息。来自党委、人大、检察机关和上级法院的指示雪片般飞入法院,正在分割着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法院领导在层层压力下正在不断通过晋升制度、奖金制度和惩戒制度抑制着合议庭独立审判的勇气;告申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等行使监督权的部门,利用审查已结案件建议再审的权力制造内耗,成为治理司法腐败过程中滋长的新的腐败现象;主审法官面对因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提起再审而影响晋升、扣发奖金甚至赔偿损失等一系列制度措施的压力下战战兢兢,要么强行调解结案,要么请示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力求判决万无一失。司法独立不仅意味着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而且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所发表的一切言论、所作的一切行为享有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豁免权。当法官的饭碗朝不保夕,当法院领导和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决定着法官的仕途命运时,谁还会潇洒地说:我只服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