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间我国法学界出现的关于借鉴判例的讨论,有其特殊的背景和原因。首先,它是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的必然产物。其次,它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现实状况和内在要求的必然结果。十年间,一方面是重要法律相继问世,基本告别了“无法可依”的历史;另一方面,法制建设尚不完备,许多法律法规仍付阙如。改革开放加快了社会生活发展变化的速度,社会生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而现存法律明显不适应新的形势。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定期公布典型案例。这一措施给司法界和法学界都带来新的气息。人们不约而同地意识到:引进判例制度也许是一个好办法。在引进判例制度问题上,人们提出了什么观点,如何表述它,以及这些观点正确与否,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一课题在法律界受到如此持久的关注,这本身就是中国法制建设从直觉走向自觉的一个标志。
从1986年开始,判例问题受到法律界(包括法学界和法律界)的普遍关注。这主要表现在:首先,不仅最高人民法院继续通过发表典型案例的方法来指导全国的审判活动,而且最高法院乃至各级法院都十分重视典型、疑难案例的研究和总结工作,这一类内容的读物和著作不仅得到出版发行,而且得到法律界的普遍欢迎。与此同时,全国各种法学杂志也更为重视案例方面的研究并刊登这类文章。其次,我国各级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普遍重视专业化分工和案件的评查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们更为关注某一审判领域的案例,同时也更为审慎地对待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文书的制作。因为随着审判活动的公开与透明,法律文书最终成为社会的共同财产被社会随时检验和研究。再次,通过各种方式的国际交流,我国法律界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活动有了更多的更深层次的理解,这种交流无疑加强了对借鉴判例制度的信心。最后,法律院校的教师们开始并持续地运用判例教学的方法来教育学生们。另外,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使编纂大量案例并对之进行各种技术处理成为可能。
2001年9月22日至23日,由国家法官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案例研究与法治现代化高层论坛”在北京大学举行。经过讨论与会者形成以下主流观点或基本达成以下共识:虽然我国是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不宜照搬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可供后来者遵循的判例,但是不应排斥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我们应当加强案例研究,充分发挥案例在各方面的作用,推进法治现代化的进程。通过研究案例,将那些事实清楚、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能体现一定法律原则的案例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判例,赋予其与司法解释同等效力,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对统一司法、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判例的创设要有严格的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判例的收集筛选、编辑整理、审核批准、公告发布工作。判例的审批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创制判例要注意法的统一性,要坚持及时与审慎结合的原则。要注意保持判例的稳定性、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可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应当注意处理好判例的可操作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
如果说判例意识是人们关于判例价值的一种看法的话,那么,判例机制则是在审判活动中实现判例价值的一种制度或措施。从判例意识的觉醒到判例机制的诞生,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也是中国司法界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