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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监督·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以民事审判权监督模式为视角

  4.现行监督模式在经济体制和审判模式的转型时代的变形。 
  
  在中国社会由公有制计划经济向依赖于社会自治的市场经济转型的时代,现行审判监督模式的上述特征正在形成一种“审判监督压制司法独立并最终破坏司法公正”的状况。其机理在于,一方面,由于“政府即人民”的一元结构正在分化为“社会自治与政府管理”二元结构,来自社会(“人民”)寻求(私)权利保护和正当程序保障的需求日益加剧,这种冲突的正常发展趋势(也是我们所希望和市场经济发展必然趋势)是在“权利-权力”的结构中(私)权利的“份额”增加和(公)权力“份额”相应减少,在诉讼程序内部反映为法官权力的减少和当事人权利的增加(亦即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与此相适应,由于法院实际上代表了整个政府(公权力)站在社会冲突的最前锋(常常谓之“社会冲突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满足这种不断增加的司法救济需求,法院必须在政府权力结构中获得独立地位甚而增加权力资源配置,以保障提供充分救济和程序保障的人、财、物资源配备(同时法院作为法律的代言人通过司法程序而控制政府权力对人民权利的剥夺)。然而现实情况恰恰相反,一方面,法院在获得合格的人和充足的财物方面均受制约于其他国家机构,无法应付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另一方面,其他国家机构却代表“人民”(人大)或代表“国家”(检察院)对法院行使单向的监督权力, 这种“监督”以争取私权救济为目的或旗号,以扩大各机构自己在公权力结构中的份额为目的,以侵占或瓜分尚未独立的、在公权力结构中本来已处于最低、最弱地位的审判权为结果。最终的结果是,法院在求生的本能驱动下,借助于尚未完成转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尚未丧失的职权,同时借助于尚未成型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机制,转嫁法院所承受的压力或剥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此同时,在民事诉讼中启动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的公权性和启动监督机制本身向强势群体的倾斜现象,打破了诉讼程序私人之间“两造平等与对抗”的平衡结构,使审判监督程序实际上成为双方当事人动用个人(亲戚、朋友、利害关系人)所占用的公权力资源而展开较量的场所。从本课题三个系统收集的案例中都印证了这一结论。  
  
  为此,笔者提出重构我国审判监督模式的几项原则:(1)依赖于权利对权力的监督,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只是在此前提下的制约机制。通过扩大各级审判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对法院干预权利的限制,从根本上减少法官滥用权力的机会。通过合理配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官的程序控制权,构成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的机制。(2)依赖于程序系统自身的自组织功能,弱化来自系统之外的环境的压力。亦即在强化当事人诉权对法官审判权制约的同时,通过强化上诉程序的监督功能,从而强化程序内部通过当事人正常救济渠道而启动的监督机制,从根本上减少来自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公众、社会团体或领导个人实施监督的必要性和以监督为名而强加干预的借口。(3)改变单向“监督”的机制,代之以“相互”制约的机制。这包括两个方面:在宪政体制中,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应当通过职能分工而形成各自独立基础上的相互“制约”关系,而不是法院单方受其他机关单向监督的关系;在审级制度中,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应当是通过职能分层而形成上级对下级和下级对上级两个方向(双向)的制约机制,而不是上级对下级的单向监督关系。(4)划分以权利救济为目标的监督机制与维护公共法律秩序为目标的监督机制适用的不同范围。亦即以权利救济为目标的再审程序应当由当事人发动,旨在补救由于个案裁判错误而对该案当事人造成的侵害;以维护公共秩序为目标的监督机制可以由公共机构启动,但必须把提起再审程序的范围限定在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和破坏法律秩序的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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