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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下)——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

  C.熟人社会对于规则的需求和低层次社区对于专业化需求相对较少,为法律服务所的生存提供了空间。即使在上海这样的现代化大都市的边缘,D区仍然保留了熟人社会的风格,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生意”来源主要限定于这一区域内的熟人;律师、法律工作者与法官也都熟人,因此在法律服务者的评价标准上,身份的标签意义让位于个体差异。在熟人社会中,法律工作者作为个体,其自身的业务能力、个人品质和信用直接影响到其自己的竞争力,对于整个群体的影响力相对于依赖于标签的陌生人社会要小。从整体来看,几乎所有的受访者都承认,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能力比律师要差一些,所以竞争能力要弱一些,但个体差异也比较明显。 
  D区受到上海大城市的影响,当事人鉴别能力日益提高,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之间以价格为主要手段的竞争,实际上形成了有利于法律服务消费者的自然分层的市场模块——大的企业一般都会去找律师,而法律服务所面对的都是收入较低和争议金额较小的客户,一般他们接的案子都是律师不愿意接的。也有一些律师年平均收入在10万左右,与法律工作者相差不远。在这个层次上的律师,与法律工作者之间的确存在某些业务交叉和竞争关系,不过从他们的业务量与年收入的比率来看,法律服务工作者获得10万元的收入需要办理50件案件,而年收入在这个层次的律师一年只需要办5件案件。换言之,律师是靠高收费而营利,法律服务工作者则依靠“薄利多销”而营利。对于经济收入或案件标的在同一层次的当事人而言,如果案件的专业性没有复杂到必须去寻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就比律师有更多优势;而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来看,如果没有法律工作者,那么小额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要么只能付出更高的成本去找律师,要么就只能放弃寻求法律帮助的希望,除非他们的境况达到了法律援助的标准。而在那些对于深谙人情世故才能解决的邻里纠纷和家庭纠纷中,相比这些在企业担任过一定职务、有社会经验、也懂得一点法律知识的法律工作者,那些缺乏生活经验却又“眼高手低”的年轻律师在市场竞争中更容易被当事人淘汰。D区的法律工作者基本上都是自法律服务所成立以来就从事这一行业的中年人,与刚刚从业的年轻律师相比,他们的业务能力和业务量都更有优势。 
  不过,对于法律工作者这个群体在未来法律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笔者并不象被调查者那样乐观。上海在80年代准入这一批法律工作者之后,一直没有再进行考试和发证,因而目前与年轻律师们构成竞争的法律工作者们,在业务能力上主要是凭借了年龄和经验的优势。然而,这个群体的延续如果以补充一部分由年龄血液为前提,如果对年轻法律工作者的资质要求仍然采取低于律师的标准,那么,正如这些法律工作者们当年没能竞争过他们自己的同龄人一样(同龄人中的优胜者已经成为不再与法律服务所竞争低层次市场的大律师了),未来的年龄法律工作者也同样难以在与自己同龄的律师的竞争中获得优胜。城市地区由于律师资源的丰富和市场供给的充足,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诉讼业务中的命运也许不会象农村地区那么“幸运”,随着这些老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逐渐退役,法律服务所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萎缩并最终退出诉讼,只是大约十年的事情。至于小额纠纷的解决,也许建立职权主义的、以当事人亲自诉讼和口头诉讼为特色的小额诉讼司法程序制度,是一种更加合理而现实的路径。 
  上海的发展还有有一个可圈可点的思路,就是当资金不再成为发展的障碍时,如何优化社会控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在中国传统上,人们不惜倾家荡产去挽救一位濒于死亡的病人,却不肯投资健身强体;政府宁可花大量的资金修建医院,防疫站却被遗忘在边远的角落;司法制度的主要精力用于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投资公安和建筑监狱,义务教育、心理咨询、社区矫正的投入却相对不足;诉讼制度投主要精力投入于申诉、再审和审判监督,却不注意强化一审程序的功能,审前准备程序形同虚……我们在上海调查时,一位局长的谈话发人深省:“法律服务是预防”,如果我们把法律服务和咨询比着法律防疫站,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好比医院,那么公安和监狱就是法律冲突的火葬场。如果政府用在预防上增加投资,其收效和价值虽然不能用数字和指标那样立竿见影,却能避免恶性循环,并保障社会控制的长治久安。 
  第四部分 理论分析 
  一、对预设问题的回应 
  在完成本项目预定的文献调查和实证解剖之后,我们试图一一回答第一部分中提出的问题。初步的答案是: 
  1.1法律服务所是在中国法制建设初期律师供给严重稀缺的背景下生成和推广的。 
  1.2律师稀缺的背景在大中城市已发生根本性改变,但在广大农村和城市的边缘地区,消费者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巨大市场和律师供给的严重不足,仍然成为法律服务所生存的丰厚土壤。但无论如何,从这个因素来看,律师的增加终将逐步改变法律服务所的生存的客观基础,减损了法律服务所的存在价值。 
  法律服务所生长的另一客观基础,即低收入群体的法律需求,以及小额财产案件的低收益与消费律师服务的高成本,这一基础不会因为律师的增加而动摇。这成为法律含量较低但价格相对低廉的法律服务所的生存基础,除非有替代性产品出现,法律服务所就一定有其生存价值和生存空间。 
  农业人口向城市的大量流动,改变了人口输出和输入两端的社会结构,增加了纠纷和法律需求。而这些农村人口的社会地位和收入层次,将他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归入了上述低收入群体的法律需求。这一社会结构的变化丰厚和法律服务所的生存基础。 
  1.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一而再再而三进行改革的原因,变革者的愿望、动机、他们考虑了哪些因素,目前仍然不完全清楚。笔者能够观察到的变革者的大致理由是:(1)法律服务所的清理整顿,是因为法律服务所由于一哄而起,数量太多,质量太滥,水平太低(但不知道消费者和市场的反应如何);(2)脱钩改制是依托于政府改变职能、政企分开的大背景,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一样,作为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要求与政府分离;(3)政府收编是在以法律服务所改变职能为前提的,亦即法律服务所由营利性中介服务职能转变为公益性服务职能,由于这种服务的社会公益性质因而应由政府“买单”。 
  从被变革者方面来看,法律业务层次较低屡次变革的根本原因。对此,第(1)次改革(即清理整顿)发生了正面效应;第(2)次改革即脱钩改制则遭到基层政府的消极抵制,但能力较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欢迎这种方式,从C、D两地的实际效果来看,在没有从准入资格来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行预防性控制的前提下(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试非常随意和宽松),在没有更高层次的法律服务群体形成强势市场竞争势态的背景下,脱钩改制可能成为一种简单的放任自流,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培育、引导和控制。而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定期考核和培训,在无法吸引和支付那些国家投资的律师资源的农村地区,将成为一种成本较低而收益较好的现实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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