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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

  2.权利不受侵犯
  权利是人之为人的价值所在,对权利的侵犯就是对人性的戳杀,故权利不受侵犯乃私权神圣的应有之义。民法不仅要为市民社会的主体充分地创设权利,在立法上为其享有权利提供最大限度的可能性,更要为这些已创设的权利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侵犯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更不允许对权利的非法限制与剥夺。
  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是权利不受侵犯原则的具体化,其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1)任何权利在遭受不法侵犯时, 权利人都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2 )法律救济以使受侵害的权利恢复到未受侵害时的状态为原则,着眼于对受害权利的补救而非对侵害行为的惩罚;(3 )根据权利的种类不同设定不同的救济措施和责任方式。
  3.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的两大社会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此创设了各种性质、各种型态、各种功能的私权,在这些林林总总的权利中,以人格利益为宗旨的人格权和以财产利益为宗旨的所有权是全部私权的基础和核心,其他权利皆缘此而生,人格尊严和所有权神圣是民法对人类文明贡献最大的两大价值观念。
  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中尤以体现人格尊严价值的名誉权和体现自由意志价值的自由权为重,它们是人的社会属性的法律要求,社会越发展,文明越进步,人类对于人格权的追求就越强烈,人格权之于人的存在价值就越重要。
  所有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是人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对物的处分是人得以与他人发生经济交往的法律前提。各种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乃所有权之派生,其本身就是权利人行使所有权的结果。现代社会所有权的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对个体成员所有权的一定限制是为了在全社会范围内更好地实现所有权的价值,进而最终达到每一个体成员获享更广泛权利的效果。
  (二)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每个人得依其自我意愿处分有关私法之事务,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如同私权神圣观念一样,私法自治观念也是在18、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并极力推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是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得以确立的成果之一,而其本身也构成中产阶级法治的重要内容。
  私法自治理念的确立,在人身关系上彻底否定了封建身份关系对个人的束缚,强调人格独立,摈弃人身依附,宣扬人格平等,使人性第一次获得真正的解放,使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观念深入人心,极大地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为人权的充分保障提供了法律机制和社会土壤。在财产关系上,使人们能够自由处分其私有财产,自主决定参与经济活动,进而鼓励营业交易,促进贸易发达,优化资源配置,并可减少公权对经济关系的侵入,防止官工官商之勾结,避免权力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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