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作用在于,通过专业机构的知识和经验帮助股东判断上市公司的价值,以免上市公司的股东不得不依靠管理层来判断公司价值。证监会在2002年9月颁布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15条中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一般协议收购中,独立财务顾问可有可无;管理层进行收购的,为股东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则是必要条件 。
2002年12月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股东可以采取证券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出让股份 。公开竞价方式不仅有利于收购程序的公开化,而且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发现上市公司的价值,管理层帮助股东判断公司价值的重要性也得以降低。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MBO,应当按照公开竟价机制,使其他潜在的收购人可以参与竞争出价,价高者得。
(三)MBO收购中的信息披露
管理层收购自己经营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行为是关联交易。因此,上市公司MBO的信息披露不仅应该适用我国证券法律的一般性信息披露要求,而且还应当进行特别规制。特别是对于收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巨额收购资金的来源、MBO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后续计划等核心内容,必须强制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被收购股份的定价依据关系到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应当作为强制性公开信息披露的内容之一。不少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MBO时的收购价格低于净资产价格,但并未对定价的依据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管理层在收购中必须披露取得股份的时间与定价依据。这一规定将有助于遏制一些上市公司管理层利用各种方法降低收购价格,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与收购价格同样敏感的问题,是管理层收购资金的来源。我国上市公司MBO案例中,管理层对收购资金的来源一直讳莫如深。对上市公司实施的MBO,收购资金基本上不少于上亿元。除个人直接出资外,收购资金的主要来源是MBO私募基金和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等。收购资金的获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管理层在收购上市公司后可能的表现。因此,管理层在实施MBO时必须详细披露支付方式、资金来源、融资协议等内容。
第三个上市公司MBO应当披露的重要内容,是管理层收购的目的与后续计划如何。尽管多数管理层收购的目的是为了明晰产权或合法的自我激励,但需要提防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利用信息不对称,打着股权激励的幌子,掏空上市公司。2002年12月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开始施行,上市公司MBO将进入强制信息披露阶段。根据新规定,实施MBO的管理层首先要披露收购的目的。另外,管理层还须披露MBO的后续计划,包括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会不会改变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方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