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不利于公司资本的运作与流通,笔者建议修改我国《
公司法》中有关注册资本的条款,对法定资本制予以更多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
2.管理层的股权收益被双重征税的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变现公司型MBO收购主体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对其股权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将股权收益分配给个人时,个人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最高可以达到45%,这将会进一步减少管理层的股权收益。由此可见,管理层设立公司型MBO收购主体实施MBO,将面临股权收益被双重征税的风险。为了鼓励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MBO,笔者建议在对公司型MBO收购主体征缴企业所得税后,免除对个人所征的个人所得税。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人数的限制
根据我国《
公司法》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当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层不得以一人名义设立独资公司实施MBO。而如果参与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管理层人员超过五十人,或者外部战略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管理层一起实施MBO时,其法人主体的构建也将受到《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笔者建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放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
【注释】 1 管理层(Management)是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Adolf A.Berle 和 Gardiner C. Means在他们的不朽著作“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中,将管理层界定为:基于某种法律上的资格而获得其地位,并负责行使企业业务和支配企业资产的群体。从概念上分析,MBO不应当只限于上市公司,凡是管理层对本企业实施的融资收购都是MBO。本文将仅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MBO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2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第15条和第31条规定“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