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MBO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上)
孟刚
【摘要】MBO和ESOP(员工持股计划)、ESO(经理股票期权)一样,具有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功能。但是应当明确,MBO自始至终是管理层进行自我激励的一种手段。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有必要在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管理层推行MBO前,针对实施MBO的诸环节完善相应的法律环境,既要从制度上为推行上市公司MBO排除障碍,又要防止MBO的运作因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而被上市公司管理层恶意地滥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借助MBO解决国企改革中产权清晰问题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上市公司 MBO 法律障碍 制度完善 国企改革 治理结构
【全文】
上市公司MBO(Management Buyouts,简称MBO)即上市公司管理层融资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通过借债融资的方式筹措资金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以获得对本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并购行为(M&A)。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应当包括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 。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MBO的概念没有直接定义,但可以从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2月颁布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体现出来 。
上市公司MBO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国家的产权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1995年,中央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思路,要求“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改组步伐”。党的十五大也对私有制企业进行了重新定位。在这种背景下,ESOP和MBO在我国开始兴起,四通集团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例成功实施MBO的企业(香港上市) 。1999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了《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步伐开始加快。按照“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案例不断涌现。2001年1月,粤美的集团管理层完成MBO,成为我国第一起上市公司MBO案例 。
2002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停止国有股减持的通知》 ,提到“恢复国有股向非国有资本的协议转让”。上市公司MBO被“国退民进”政策催热,胜利股份、伊利股份等一批上市公司对外宣布实施MBO。自此,MBO成为和外资并购,民营企业收购并列的我国证券市场三大上市公司并购题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