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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下)——兼论民法典体系之革新

  上述五类民事责任共11种责任形式,即赔偿损失,返还标的物,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定金补偿,强制实际履行,除去侵害,停止侵害,防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些责任形式反映了权利受损害的不同方面不同阶段的责任,也反映了对民事权利的全面的充分的保护。这样把传统民法中散见在各章节中零碎的责任条文,上升为责任形式,并补充了不少新的形式。这是在民法通则规定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民事责任系列,这样概括是初步的,是否准确、全面,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六、关于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思
  在民法典中构建民事责任体系,是对由来已久的“严谨”传统民法典的体系的冲击,有一定的难度,但不是不能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将来制定民法典,民事责任部分不能照搬民法通则的体例。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章,是自成体系的。由于民法通则基本上是传统民法典总则部分的规定,关于民事责任规定较为概括简要,列在诉讼时效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两章之前,其他各章之后,显得有逻辑性,民法通则与单行民事法规结合适用也较为方便。但是,民法典由总则和庞大的分则构成,与民法通则体系差异极大。因此,如果将来制定民法典则难以照搬民法通则的责任体系。
  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出版的教科书中,有的将民事责任列在总论和分论之后的最后一编,在总论部分没有民事责任的概括阐述,在分则部分,对各种具体的责任作了阐述。这样显得逻辑性不强。如果按此体系制定民法典,适用法律也有不便。有的教科书在总论部分民事法律关系一章之后,专章讲民事责任概述,包括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形式。在分论部分对具体责任作了相应的阐述。在诉讼时效和期限一编之前、其他各编之后,将侵权的民事责任单列一编。这样的体系较前一种体系的优越性,是在总则部分有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的阐述,然后在分论有关章节结合义务讲具体的责任,逻辑性强,便于理解。其缺陷是在分论有关章节讲了具体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之后,又有一编专写侵权的民事责任,显得前后重复;而且该编编名,与前面总则和分则的编名也不协调,前后缺乏连贯性。如果按这样的体系立法,也不够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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