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下)——兼论民法典体系之革新
魏振瀛
【全文】
三、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实质是责任不是债
近现代民法将侵权行为规定为债的一种,这一民法体系有其历史渊源和理论根据,从民事责任制度理论上看,侵权行为后果的实质是责任而不是债。
第一,将侵权行为看作是债,从法律关系上说混淆了义务与责任的区别。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37〕。“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着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38〕。民事责任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有义务才有责任,无义务则无责任。法律义务可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类。合同关系中的义务通常是作为义务。物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中,义务人的义务通常是不作为义务,即不侵犯他人的物权和人身权,就是尽了不作为义务;反之是违反了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义务。债务是民事义务的一种。违反不同的义务,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通常是对不作为义务的违反,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说侵权行为的后果产生债,对债务人来说是产生了债务(义务),也就是说违反了义务又产生了义务,这样就违反了法律关系的逻辑性。事实是,先有不作为的义务,后有对不作为义务的违反,才导致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不作为义务是因,民事责任是果,而不相反。
第二,侵权之债与其他债的性质与法律后果不同。
侵权之债与其他债相比,其特殊性突出表现在性质上的不同。合同之债,其内容一般属于商品交换关系,是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无因管理之债产生于管理人的义举,应当提倡。法律规定无因管理之债,是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鼓励无因管理行为。不当得利之债是非出于当事人意志的事件。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是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上述三类债是正常的社会现象。而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是不正常的社会现象。侵权行为产生的债的实质是责任,是对债务人的惩罚。有些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相伴而生,由此而产生的侵权之债,惩罚性更为明显。
由于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其法律后果与其他债务不同,作为侵权之债的给付也不同。合同之债的给付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计算方法也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侵权责任的范围、承担的方式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事先协商。受害方可以自愿让步,放弃请求权,但他并不能改变责任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