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法律适用
尹田
【全文】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上述规定,合同成立后,有关债权、债务均应由双方当事人享有或者承担,即使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此种约定对于第三人既不能产生权利,也不能产生义务。很显然,上述规定所依据的是“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即合同原则上只能为缔约双方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而不能为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但在实际生活中,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情况十分复杂,如果不能正确地理解法律的规定,划清必要的界限,则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乙将从甲处购买的货物转卖给丙,由于丙拖欠货款,致乙无力支付所欠甲的货款。后经甲的要求,甲、乙、丙三方共同达成协议,约定乙所欠甲的货款,由丙向甲直接支付。此后,丙未履行该协议,甲即以丙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丙支付货款。对于本案,如果法院适用
合同法第
六十四条或者第
六十五条进行处理,原告甲均应败诉,因为就乙与丙的关系而言,根据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丙向第三人甲履行,当丙不履行时,丙应当对债权人乙而非对第三人甲承担责任;就乙和甲的关系而言,根据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丙向债权人甲履行,当丙不履行时,应当由债务人乙而不是第三人丙对甲承担责任。如此一来,甲、乙、丙三方为清理三角债而达成的协议便成为一纸空文,债权人甲的利益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
合同法第
六十四条和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