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回到前面的案例:让我们撇开法律认定的事实,揭开事实真相:肖女士几年前嫁给了本公司的来自农村,人很老实同事谭某。眼见周围的人很多都发了财,谭某觉得靠每月一千多元的工资致富太慢,就参加了赌博公司,放高利贷。几个同事知道后,也分别多次将钱借给谭某,谭某每次都给同事每月20%的高息,而且是在借钱时先付。例如:借十万元,就写十二万元借条。开始时,谭某还钱很及时,同事们争着借钱给他。后来赌博公司被警方抓过一次,谭某的钱便周转不灵,债主纷纷上门讨债,谭某无力还债便溜之大吉。于是出现了谭某自己巨额举债,肖女士靠每月一千多元的工资可能要终身还债的悲剧。那么,如果前夫谭某借了100万去包二奶、去吸毒,肖女士岂不是也要为其买单,而且是永无翻身之日?
那么,你还敢结婚吗?
有人也许会说,可以以非法债务为由进行抗辩,然而任何债权人都不会蠢到在借条上注明非法用途的程度,只要借钱的时候是合法的,债务就是合法的;钱借到手之后债务人怎么用,债权人是管不了的。
《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合《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
民法通则》第
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事活动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意志行为负责,夫妻一方对外大额举债,只有另一方同意才是其共同自愿,否则,只是一方的自愿,不能要求另一方对于其非意志行为负责。如果强行要求另一方也负责,虽然强调了债权的保护,但是却违反了公平原则。从另一个角度讲,另一方没有享用到所借款项,而要求其承担债务也不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再有,如果不问另一方是否知道,也不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则是对举债方大肆侵占家庭财产,大肆进行个人消费、挥霍、进行非法活动的纵容。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夫妻关系只不过是一种经过行政许可的契约,当维系这种契约关系的感情不是那么好的时候,一方起意图谋财产是非常可能的。
《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合《
婚姻法》的规定
《
婚姻法》第
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家庭地位平等首先是财产处置权平等,如果一方对外大额举债,显然是对另一方财产处置权的侵犯,而《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在纵容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处置权的侵犯,违背了《
婚姻法》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