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敢结婚吗?——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肖刚
【关键词】债务纠纷 离婚 共同债务
【全文】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原告岳某(女)与被告肖女士及肖女士前夫谭某均为一家公司员工。原告岳某称于2003年9月10日、10月26日、10月30日分三次借给肖女士前夫谭某人民币12万元,46500元,10万元,共计26万6千5百元用于谭某公司经营;约定还款时间为2003年10月10日、11月7日、11月30日。要求法院判决肖女士及其前夫谭某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肖女士辩称:谭某借钱的事情自己不知道,钱也没有拿回家用,谭某根本就没有公司,而是将钱用于了赌博公司;而且在发现谭某借钱用于赌博公司的事情后,于2003年12月9日协议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肖女士,婚生子由肖女士抚养。谭某现在下落不明,三张借条是否为谭某所书写不能确定。法院经审理认定为合法借贷,共同债务,判决谭某、肖女士共同偿还26万6千5百元及利息。
该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间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为:“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
婚姻法第
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也就是说,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另一方不论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用于家庭,另一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而且该清偿责任具有不可抗辩性。《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和死亡也不能对抗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