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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会运行机理及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研究

  2、活会会员在无人竞标标取合会金时,有依约定方法或抽签方式决定由谁取得合会金的义务。
  四、合会当事人倒会时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配置
  (一)会首倒会
  单线性合会与团体性合会之间最具重要意义的区别,不仅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在于倒会时基于该不同法律关系而设计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风险配置。在单线性合会,会首倒会时,活会会员仅能基于各别合会契约而对会首主张债务不履行责任,请求给付所付会款(已向会首或死会会员交付的会款总和)及标息(各死会会员应付标息之和),[16] 而不能向各死会会员请求返还会款及会息。因会首倒会的原因常在于会首死亡、逃匿或破产、支付不能等事由,故活会会员对会首的该项请求权实现的难度较大。其唯一的补救措施便是活会会员依法律规定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会首对死会会员的合会债权(台湾地区民法第242条,大陆地区合同法73条)。反之,在团体性合会,会首倒会时,活会会员除可向会首请求给付会款之外,还可依相互间合会合同关系,直接请求死会会员给付会款及标息。且会首应对死会会员所负给付会款及标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活会会员因倒会所受风险损失大为降低。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709-9条的规定,此时,会首及已得标会员(死会会员)应给付之各期会款,应于每届标会期日平均交付于各活会会员,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会首就已得标会员依前项规定应给付之各期会款,负连带责任(会首连带给付后,取得代位权和求偿权)。为切实保护活会会员的权益,此时还可由活会会员共同推选一人或数人向会首及死会会员主张权利,处理相关事宜。另外,为确保活会会员会款及标息请求权的实现,对会首和死会会员所应当承担的上述分期向活会会员平均给付会款及标息的义务,借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期限利益丧失”的法律规则[17] ,即当会首或死会会员依上述规定应平均交付于活会会员的会款陷于迟延给付,且迟延给付之数额已达两期之总额时,活会会员得请求会首或死会会员给付全部会款及标息。
  从会首倒会的时间看,若会首收取首期合会会金后即倒会,则各会员均得依合会合同向会首主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若会首向其他未得标会员收取会款后未将其交付得标会员倒会,则由得标会员向会首请求给付合会金及迟延利息;若会首于向未得标会员收取会款之前倒会,则得标会员可直接向未得标会员请求给付会款。
  (二)会员倒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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