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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会运行机理及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研究

合会运行机理及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研究


陈荣文


【摘要】合会的运行有内标制与外标制之分,合会的种类有单线性与团体性之别,前者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计算,后者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是确保合会融资、蓄储、互助合作功能正常发挥,合会机制健康运行的重要制度性基础。合会风险的制度性化解与安排亦根源于此。
【关键词】合会 单线性 团体性 合会合同 会首权利义务 会员权利义务
【全文】
  一、合会的运行机理
  合会是一种民间集资习惯,常由需要用款之人发起。其基本运行机制如下:需用款之人作为发起人(称为“会首”)邀请若干他人(“称为会员”、“会脚”)参加组成一个“合会”,会首与各会员约定,或会首与各会员共同约定,于规定的期日交付每期会款并标取合会金,首期合会金由会首当然、无利息取得,其后各期合会金由会员依约定的方法依次取得,直到全体会员均得到一次合会金时合会即告结束。一般而言,每个会员都只有每期交付一份会款的义务,同时也只有标取一次合会金的权利,即只拥有一个“会份”。[1]
  从合会的运行机制看,合会的本质为一个会首与众会员共同约定的合同,或会首与各会员分别约定的内容相同的一组合同。其中,仅由会首与各会员分别作上述约定的,为单线性合会;由会首与各会员共同作上述约定的,为团体性合会。在单线性合会,因契约关系只存在于会首与各会员之中,故各会员相互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团体性合会,因契约关系存在于会首与全体会员之中,所以会首与会员之间,以及会员相互之间均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在标取合会金的方法中,现代合会一般采用利息投标方式来决定取得合会金的人选。该投标方式又分有内标制与外标制。其中,所谓内标制,系指得标后,其他活会会员将每期约定之会款中,先扣除得标人所出之标息后缴纳会款之制度,即标息先扣制度。如约定每期会款10000元,A以1500元标息得标,则其他活会会员先扣除标息后,缴付会款8500元,A则自次期开始每期缴付10000元会款。外标制则指得标后,其他活会会员缴纳每期约定之会款,得标人则于次期开始依照得标时所出之标息加上约定会款为缴纳之制度,亦即标息后加制度。例如上例A以1500元标息得标,则其他活会会员必须缴付会款10000元,A自次期开始则每期缴付11500元会款。两相比较,内标制计算方式较为简便,外标制因其实收款项金额更大,对得标之人更具贷款实益。[2] 内标制与外标制运行模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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