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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权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而两权分离恰当地揭示了我国国有经济的内在本质,科学地划分了国家作为所有者与企业作为经营者的相互关系。企业是在国家授权下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并接受国家的间接控制和宏观协调。经营权并不构成对国家所有权的否定,相反,它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国家所有权,这种从属性具体表现为:首先,国家以主权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对经营权的内涵、范围、性质、效力作出决定,并通过一定的授权方式使每一个企业的经营权得以形成;其次,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从宏观上监督、引导企业行使经营权,对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起着协调和控制作用,如向企业下达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等;[9]再次,国家在分权后仍保留着一部分所有权权能,如通过征税而与企业共享收益权,且其收益权优先于企业的收益权;最后,国家可以撤销对企业的授权行为,如根据法定或实际需要而对企业作出关、停、并、转的决定。[10] 
  经营权的从属性与前述经营权的物权性并不矛盾,二者是辩证的统一。从属性反映的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权关系,体现企业与国家地位的差异性,物权性体现经营权性质、内容的自主性、广泛性、充分性及其重大意义,此二者构成了经营权最基本的独特法律征。我们既要强调经营权的物权性,也不能忽略了它的从属性,因为只有这两者的辩证结合才反映了经营权作为国有企业财产权不同于任何其他类型民事权利的本质之处。 
  综上所述,科学地理解两权分离理论,赋予国有企业完整的经营权,是使国有企业改革走出困境、确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正确而有效的产权关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必由之道。 
  
【注释】  可参见:覃天云:“经营权与企业法人产权辨析”,《中国法学》1991年第2期等相关论文。

这种观点可见诸经济学,法学方面的许多报刊文章,此处不一一罗列。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3页。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33页。

同上注,第572页。

可参见:梁慧星:“论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所有权”,《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王利明、郭锋:“国有企业股份化与法人所有权”,《法制日报》1986年11月28日第3版;杨志淮:“绝对所有权与相对所有权——论国营企业的所有权关系”,《法学研究》1985年第2期;马俊驹:“论国有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性质”,《中国法学》1987年第6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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