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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权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二、企业产权不等于企业所有权 
   
  产权(Property Right; Title),即财产权的简称,是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与经济相联系的民事权利。[4]就企业法人来说,产权即是能标明其独立法律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企业财产行使直接支配权并追求商品增值权利,它以所有权为核心。所有权(Right of Ownership)是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5]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民法表现,任何一种具体形态的所有权都是某一财产所有制的反映,没有经济领域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不可能设置相应的所有权。所有权是产权的一种,但所有权并不是产权的唯一表现形式。毫无疑问,所有权权在产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他形式的财产权都是从所有权演变、发展而来的,但毕竟不能把产权和所有权视为同一概念。享有所有权当然拥有产权,而享有产权并不意味着拥有所有权。 
  在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性质的论争中,很多人认为,企业改革之所以陷入困境,根本的问题应于法律上不承认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赋予企业所有权,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就是模糊的,就不可能触及企业改革以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性问题。因此,答案只能是唯一的:要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就必须赋予企业所有权。这种观点可见诸于法学界、经济学界大量的论著中。法学界甚至创设了十数种所有权名称,如法人所有权、绝对所有权、相对所有权、产品所有权、商品所有权、公司法人所有权、企业所有权等等。[6] 
  所有权真是解决企业产权关系的唯一出路和最终答案吗? 
  法人制度的理论已经告诉我们,创设企业法人制度的初衷乃是为了解决出资者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和责任关系,建立企业独立的财产制度和独立的责任制度,以达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之目的,而企业独立的财产并不意味着就是企业的所有权,关键在于企业能否支配其由出资人出资和企业经营积累而组成的资产,而“支配”并不等于“所有”。“独立财产”的含意,一是指企业拥有对全部资产的独立支配权,二是指企业能以这些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指这些财产在规模上有一定的“量”的要求,即最低注册资本。说到底,它是为适应社会资本两权分离的客观需要而创设的。事实上,在孕育法人制度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法中,也没有“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条文规定,而只是规定公司可以取得所有权。就法人成立条件而言,各国立法普遍规定:只要达到了法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并经登记注册,即取得法人资格,而并未要求法人须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为成立前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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