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特征
商法作为伴随商事交易关系的萌生而建立、发展起来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自身的特点也较为明显。对商法特点的分析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商法的本质和意义,把握我国商事立法的时机和脉络,并以此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创建。
(一)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性,是公、私法结合的法,但其本质仍为私法。
公、私法的划分尽管向无统一的标准,〔20〕有利益说、效力说、主体说、统治关系说、生活关系说、统治主体说等,但自罗马法以来人们都承认将法作这样的划分。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即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21〕马克思也曾指出:“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随着私有制和法的产生,便开始了一个能够进一步发展的新阶段。在中世纪进行了广泛的海上贸易的第一个城市阿马尔菲也制定了航海法。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起初意大利随后其他国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在意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22〕一般认为,私法即指民法和商法,公法则主要包括
宪法、
刑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等。商法与民法一同被视为私法的两大部门法,这是大陆法国家的普通概念,正如意大利法学家米拉格利亚指出的:“私法分为民法和商法。商法为私法的一种形式,私法与义务的权利有适当的关联,因为它的关系包纳自个人意志而得且与集体目的和谐的特殊目的和手段”。商法之需要,因为日常生活之原理和商业之特殊规则,可以予商业生活以便利性、敏捷性和巩固性,它是特殊的,但不是例外或特权的,适用于所有的商业行为和全体的商人。”〔23〕我国学者也大都同意此观点,认为“西方国家民商法都是属于私法的范畴,私法就是指民法和商法。〔24〕
商法的私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商法的主旨在于调节和保护商行为主体的财产利益,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当其以商行为主体身份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来,其权利义务关系就受商法的管辖和约束。调整个人(含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正是私法存在的意义,正如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指出的:“私法是关于个人相互间的关系的法,所以观察个人相互间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负有特定义务之司法是否适合法律的秩序,就是私法规定的立法着眼点。私法所保护之法律的秩序,主要是该关系当事人之个人利益。”〔25〕
然而众所周知的是,进入二十世纪后,公、私法之分的传统日趋动摇,公、私法由明确划分而走向相互渗透,产生这一现象的历史背景是西方经济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由自由竞争、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进入国家干预的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出现了现代国家干预主义经济学派,主张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领域。随着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日益扩张,带来了所谓的“法律社会化”和“私法公法化”倾向。私法公法化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商法领域,即商事立法中越来越多地体现政府经济职权色彩和干预意志、调节个人与政府和社会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这些内容体现了公法的明显属性。例如商业登记制度、商业帐簿制度,
公司法中的公司组织形态、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公司股份转让与公司合并的条件与程序等规定;
海商法中的船舶登记、运输单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抵押权等规定;
保险法中的责任准备金、再保险、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规定;破产法中的和解整顿、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范围、债务清偿顺序等规定,均属公法性质的规定。
但是,私法公法化只表明公、私法的相互渗透,而决不意味着相互取代。法律社会化也好,私法公法化也罢,都只说明公、私法之间的界限不再象以前那样清晰了,但公、私法的划分仍然是可行的、基本的法律分类。公法就是公法,私法就是私法,不能过分强调二者之间的共同性而否定二者的本质区别,诚如美浓部达吉所言:“公法和私法在其相接触的区域间极为近似,欲截然区分为两,殊非易事,但是,这和在自然科学的领域中,动物和植物于其相近的境界内,彼此的区别也不常明了一样,不能成为否定两者的区别的理由”。〔26〕商法尽管兼有私法和公法的双重属性,但究其本质,仍属私法无疑。同时,商法的这一双重属性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日益表现为混合型经济的发展趋势,〔27〕,体现了商法的进步性与灵活性。
(二)商法以促进和保护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实现为主旨,具有营利性。
商法从它诞生那天起就烙上了谋利、求赢、趋财的印痕,反映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经济价值规律,讲求交易价值,谋求投资回报,实现利润最大化,以营利为其本质特征。举
公司法为例:公司设立旨在营利,即公司自身作为商法人以营利而设立、因营利而存在;公司发起人旨在营利,这正是发起人承担发起义务、苦心创立公司的动机;公司股东旨在营利,这也正是股东反复权衡、甘冒风险认购股份、购买股票的缘由:公司经营旨在营利,即通过各种商事交易行为,或买或卖,或租或赁,或联营或兼并,或分设或破产,皆因一个利字。营利性是商法对于商品经济市场价值规律的客观反映,没有商事主体对商业利润的孜孜追求,没有商法对这种利润追求的切切保护,就不会有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就不会有人类的物质文明进步。
但是,商法并不是单纯地只讲营利。商法只是鼓励和保护通过正当交易手段和合法投资途径去获取经济利益和商业利润,尤其崇尚诚实信用之交易原则。欺行霸市、坑蒙拐骗、巧取豪夺、尔虞我诈等不正当竞争或非法手段的营利,商法不仅是不允许的,而且是坚决禁止的,商法是利己法,但决不是损人法;是营利法,但决不是投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