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关于合法性获得的建构。群众的合法性意识与政治当局的合法性建构是一对有着内在结构性矛盾的概念。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的获得,本身就是破坏性的,如果获得合法性的方法被看穿的话。有人试图通过有目的操控手段来弥补合法性的亏空;这种尝试在系统上的局限性就在于行政活动和文化系统这两个领域间的结构差别。”[26]他更进一步指出,“国家不能简单地掌管文化系统;国家领域的扩张,致使文化的确信无疑状况发生了问题。“意义”成了一种能源匮乏,而且将越来越匮乏。”简单讲,也就是说,文化系统本身是生成合法性意识的基础之一[27],合法性的存在是基于合法性意识的自我生成和主动衡量,一旦合法性意识到其生成和衡量是由政治当局所操控,那么合法性意识就会发生变化,就会基于其“自觉”后的意识重新对合法性进行衡量。一旦合法性意识中的“意义”失去自主性,群众就会用“价值”来衡量“合法性”,而和“意义”不同,国家所能提供的“价值”的合法性论说是有限的,因此,容易孳生合法性危机。
相比较而言,《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到:“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牢牢把握舆论导向,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优先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如前所述,社会主义的合法性资源的重要来源是其对社会的自觉意识和科学规律的把握,因此,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和建设、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的不断修正来提供社会主义的合法性资源是必须的。但是,合法性建设的重要问题乃是如何提供“意义”资源。政治当局和行政系统直接操控文化系统会使合法性意识处于不断“反省”和“自觉”的过程,使合法性意识的形成背离其“自生”和“自觉”的客观规律,不仅不利于合法性问题的解决,而且会使社会丧失“意义”资源,而以“价值”为衡量一切的标准尺度。而由于价值的方向性,个人、团体、国家对于同一决定的价值衡量必然是不一致的,因此,最终往往导致社会分裂。
总之,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建构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共产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总体而言,其合法性理论以社会弥合为目的,提出并分析了当代资本主义的社会问题所导致的合法性危机,并从政治、文化和经济等方面提出了社会利益妥协和分界以及合法性意识建设的问题,对于我们建立“和谐社会”,维持政治当局的合法性和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来讲,同样需要考虑的是党的执政、民主、效率、利益妥协和分界、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形成与合法性之间的紧密关系等重要社会分裂和弥合的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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