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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交际的分类规范及其蕴涵的“契约理念”

人际交际的分类规范及其蕴涵的“契约理念”


李绍章


【关键词】人际交际 分类规范 民法理念 契约理念
【全文】
  土生阿耿民法理念系列网文:
   人际交际的分类规范及其蕴涵的“契约理念”
  
      土生阿耿
  
  我以为,在各种人际交流方式中,书信交流(包括电子数据形式)是最能体现人际交流本质的。人际交流的本质就是交流思想、勾通感情。人际交流的目的就是互通有无、共同发展。以互通有无、共同发展为目的的人际交流能够体现交流思想、勾通感情的人际交流本质;反之,不以互通有无、共同发展为目的的人际交流不能体现交流思想、勾通感情的人际交流本质。这种不能体现交流思想、勾通感情的人际交流本质的人际交流严格说来不是人际交流,而是人际交易。人际交流与人际交易合称为人际交际或人际交往。即:人际交际或人际交往可以大体上分为人际交流与人际交易两种形态。二者虽有相似之处,即都属于人际交际范畴,但又有许多差别。比如,前者的目的是交流思想、勾通感情;后者的目的是追求交易对价或交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利益)。前者适用的范围比较狭窄;后者则有着极其广泛的生存空间。前者交流主体的意志通常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交流环境也是轻松的、自如的;后者交易主体的意志往往是非自由的、无奈的甚至是强迫的,交易环境也同时带有拘束性和封闭性。如此等等,都可以窥见两者的相异之处。尽管人际交流与人际交易的差别太多太多以至于我无法穷尽,但它们又经常混杂在一起,从而使人际交际关系或人际交往关系(简称人际关系)变得错综复杂、朴朔迷离。更有趣的是,有时候人际交流还会成为人际交易的外衣或旗帜,充当包装、装潢甚至掩盖的角色。比如,披着“拜年”的外衣“送礼”;打着“感激”的旗帜“行贿”。这种现象的存在就要求人际交际主体在人际交际实践中尽量分清人际交际的两种形态。否则将会破坏人际交际秩序,影响人际交际质量,殃及人际交际效果。有时还会使人际交际主体此方在彼方的人际交际印象大打折扣。比方说,误把人际交流当作人际交易,人家就会说这人“不诚实”、“世故”、“圆滑”、“势利”、“不可交”等;误把人际交易当作人际交流,人家就会说这人“不开窍”、“木讷”、“死板”、“死心眼”等。当然,人际交易是个外延非常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一些非法、非道义化的人际交易行为(如权钱交易),更包括一些合乎伦理合乎法律的人际交易行为(如民商事交易)。需要指出,婚姻行为既不是单纯的人际交流行为,也不是完全的人际交易行为,而是两者的统一。即:维持婚姻关系的感情因素属于人际交流;维持婚姻关系的其他因素属于人际交易。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强调人际交流(感情因素),那么婚姻关系中就会洋溢着浪漫情调;如果夫妻双方强调人际交易(其他因素),那么婚姻关系中就会荡漾着现实色彩。由此可见,婚姻是浪漫和现实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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