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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5条的理解与适用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在适用《示范文本》15条规定时,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其一,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对该条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有约定应优先适用;其二,当事人之间对该条没有明确的约定,看是否对该条有补充协议,如果有补充协议,应优先适用补充协议;其三,没有达成补充协议,要对《示范文本》进行体系解释,看能否得出结论,如果能得出结论,就按该结论处理.如果不能得出结论,就进入下一步.其四,即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的交易习惯,如果有交易习惯,那么,就按照交易习惯处理.如果没有交易习惯,就进入下一步.其五,即看是否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此应优先适用《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如果该法没有规定,即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在买卖合同的条款中没有具体规定时,进入下一步.其六,即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即进入下一步.其七,即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制度的规定里找,如果找不到,即进入下一步.其  八,即充分发挥法官与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来作出有权解释.
  对《示范文本》进行解释时,可以将其视为格式合同,课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第15条有说明的义务.如果不进行说明或者说明后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应作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利的解释,以公平地保护作为弱者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对《示范文本》15条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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