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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由此可见,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审结刑事案件的一种常用手段,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只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手段,或者说是为了侦查案件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要正确处理好取保候审和撤销案件这种法律关系,我们必须:
  1、刑事案件确实未能侦查终结,确实需要追究犯罪嫌疑刑事责任,但一时又无法结案的,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收取保证金后,不能终止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以切实纠正“保而不审”、“以保代结”、“以保代处”的错误做法。
  2、对正当防卫,疑罪从无、无罪的案件,应依法及时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无罪释放。严禁为了顾及面子,以收取保证金作为结处该类案件的手段,以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或危害不大,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未成年人犯罪,超过时效的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后,应及时撤销案件,依法做出实体处理,严禁以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给当事人留下尾巴,“以保休处”或使案件久拖不结。
  三、加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监督和管理
  1、完善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监督机制。今后凡采取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一律要在主管局领导批准以前,由法制部门审核。凡违反此程序收取的保证金,应一律视为违法办案、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法制部门审核此类案件,应特别注意①立案手续是否齐全;②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否必要;③收取的保证金是否适度、合理。除此之外,法制部门还应适时督促办案单位及时结案。
  2、对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即97年1月1日起)采取的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移送起诉的退回保证金,移送起诉;该撤销案件作无罪处理的撤销案件,退回保证金作无罪处理(包括报送劳教和给予治安处罚);超过法定期限的又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取保候审,退回保证金,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3、建立保证金的统一管理制度。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今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也由公安机关管理。因此,对保证金的管理,将是公安机关一项繁重工作。公安机关应建立保证金的台帐制度,将收取保证金的情况造册登记,载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执行时间、保证金的数额等内容,进行专人专户管理,严禁对之进行挪用、截留、分成。
  4、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禁止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作为公安机关“创收”的一种手段,禁止以收取保证金的多少作为衡量一个单位一个民警工作业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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