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的方法
要改进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除加强侦查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使其切实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律,摒弃利益驱动,树立廉洁公正执法风尚外,笔者认为,重要的是严格和完善立案、撤销案件手续,加强保证金的管理。
一、高度重视立案工作
立案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工序,是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工作(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和依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未经立案,就不能进行侦查,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据我调查20起刑事案件,无有《刑事立案报告表》或立案手续不全的就有16起之多。
我认为,在实践,要严格和完善立案程序,应着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对任何未经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立为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公安机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其进行侦查,无权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强制措施。提高对立案工作的认识坚持“先立案后侦查”的刑事诉讼程序,彻底摒弃“不破不立”的不实事求是、不依法办事的错误做法。
2、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按公安部的规定,问由法制部门审核,报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只有这样才能切实防止和纠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利益驱动,滥用刑事侦查权,搞地方保护主义滥用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插手经济纠纷。
因此:
1、没有犯罪事件存在,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违反治安管理或其他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案件,不能进行刑事立案,不能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
2、对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案件,公安机关不能进行刑事立案,不能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
3、对公民控告、举报在沿海等外地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当地有管辖权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不能违反属地的管辖原则进行刑事立案,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
二、正确适用撤销案件程序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立案后,既依法地自然地进入了侦查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的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依法只能对犯罪嫌疑人作如下处理:
1、移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撤销案件,无罪释放;
3、撤销案件,作劳教处罚或治安处罚或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其实这也是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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