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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反垄断对策

  各国在对是否构成“垄断或限制竞争”进行审查时,往往将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和市场弊害进行综合分析。这是竞争经济的标准。
  此外,还应遵循公共利益的标准。即如果某项企业合并,即使不直接扭曲和限制竞争,但危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被禁止;反之,如果一项集中行为即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有利于国家的总体利益,也应予以批准。
  4.建立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控股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
  跨国公司设立控股公司的目的在于将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相互流动,实现集中配置,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控股公司的设立容易控制市场,造成对民族工业的威胁,许多国家对外国设立控股公司均采取否定态度。日本反垄断法明确禁止控股公司成立以及由非控股公司向控股公司转化。我国为吸引跨国公司加快对华投资,允许跨国公司设立控股公司,但是必须建立和完善对这类控股公司的管理制度,避免控股公司利用其进出口权和国内贸易权将母公司的产品大批销往国内,形成对民族工业的冲击和对国内市场的控制。为此,笔者建议确立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控股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规定控股公司须按季(或一段合理的时间)将其在该阶段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财务报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规定该控股公司应就有关的质询向负责审查的部门做出回答。对跨国公司通过其在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滥用市场优势、影响我国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我国《反垄断法》可以借鉴欧美竞争立法中的“同一经济实体规则”加以控制。跨国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本身暂时在我国市场尚不占优势地位,但由于其境外母公司或总公司的控制或支持,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就可视其与母公司总公司为同一经济实体而加以控制。
  5.建立对重要行业的集中度的定期评估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施是以市场垄断或可能产生垄断情况的存在为前提的。市场处在不停的变化态势之中,各种经济力量呈现此消彼长的趋势。为此,有必要定期对重要的行业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垄断,存在多大程度的垄断,由谁垄断等,这是有效实施反垄断政策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对市场情况和行业结构的准确了解,在执行有关政策上就会失之偏颇。重要行业指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国家的支柱产业,在这些产业中,应重点控制跨国公司可能形成的垄断局面,确保国有资产的控股和主导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带动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结构优化效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利与弊都应有充分的认识,并且积极引导,趋利避害。同时,我国可以积极开拓吸引其他新的非控制经营权投资方式,如投资基金的利用,BOT贸易融资等,避免对跨国公司的过分以来而产生的迁就。总之,我们要充分发挥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积极作用,同时发挥反垄断法的规制作用,保证在我国的民族经济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努力推动我国企业集团的充分形成和逐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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