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各国均在本国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根据国内经济水平、国际竞争状况以及本国政治利益的具体要求,适时地适用反垄断法来保护本国企业,由此取得的成就,从今天世界经济发展的格局中可见一斑。
四、我国利用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对策
设想
随着跨国公司在华大力经营以及我国经济生活中垄断现象的增多,制定中国的《反垄断法》作为现实的需要,经济被提上议事日程。借鉴国外的经验,针对我国的具体状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从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出发,将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相结合,制定实施反垄断法的横向“梯度开放”规划和纵向的年限规划。
(1)横向断面,首先在对我国各个产业进行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划分出切实可行的开放等级。1995年公布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可以投资的产业分为鼓励、允许、限制三类,又列出了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根据上述划分,《反垄断法》应当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如农业、水利、原材料工业等方面做出较为宽松的规定。对于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则可以规定适当降低构成垄断的市场集中度和外商持股比例,以有效地限制外商持股。
另外,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对于已具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或对国计民生影响不大的产业,可以适当放松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规定较少的股权限制,有意识地使跨国公司正常地介入竞争,把民族工业和国有企业推向国际竞争的层面。另一方面,对于处在发展初期的幼稚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以及某一行业的国有龙头企业,应严格控制跨国公司的介入。对民族工业中现阶段能够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骨干企业的一些限制性行为则应适当放宽反垄断法的限制,甚至规定为反垄断法适用的例外,以促进这些薄弱产业中规模经济的形成,保障民族工业在这些领域的充分发展。
再有,根据跨国公司产品销售渠道的不同,应有不同的反垄断法限制。对于产品100%出口的合营企业,可以不规定或放宽跨国公司拥有股权的限制。对于内销比例较大的,则应严格控制其中跨国公司的持股比例,以达到促进出口的目的。再由,对于非重要行业的亏损和微利企业,可以规定为反垄断法适用的例外,允许跨国公司进行收购,以盘活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使政府投资能集中扶持重要产业和龙头企业,进一步加强国有龙头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以上“梯度”倾斜战略可以有一部分在《反垄断法》条文规定中加以体现。其他部分则在《反垄断法》实施的过程中具体掌握,以消除外国企业不必要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