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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反垄断对策

  2.对合营企业多要求按出资份额享有经营管理权,并力争实现绝对的控股
  1994年设立的999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控股在50%以上的占46.34%,控股50%的占7.2%。[2]在某些行业和部门,跨国公司的投资已经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具备垄断或实施垄断的能力。例如医药行业中全国最大的13家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占51%以上的有7家、占50%的有5家,只有1家中方出资占73.6%。计算机行业中长城、四通、中环等外商投资或协议投资的项目,外方均占有控股权。在移动通信设备方面我国有近200家工厂,但大多数处于SKD、CKD生产阶段,技术层次与本地化率均很低,无力与跨国公司竞争,目前市场占有率只有10%左右,90%的市场被跨国公司占领。[3]
  3.利用合资之际,抢占国有品牌和市场
  名列中国企业500强的扬子集团公司与德国一家跨国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时,德方要求占有60%的股份,并将其拥有的“西门子”商标许可合营企业“无偿使用”。却用9600万元人民币将“扬子”商标收购归合营企业,50年后再由中方买回。显而易见,德方占有合营企业的控股权,完全可以决定使用“西门子”商标而将“扬子”商标束之高阁,50年后,市场已经被“西门子”占据,“扬子”复出,能奈其何?
  4.积极要求设立在华的控股公司
  随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规模扩大,分公司数目增加,为了顺利实施其复合一体化战略,跨国公司纷纷要求在华设立控股公司,以便以现代化的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其在华投资,并要求享有进出口权和国内贸易权。我国已经有保留地批准了一批跨国公司的申请。如美国通用电器公司、惠普、IBM、杜邦、摩托罗拉,日本松下、日立,德国西门子、赫司特、拜耳,荷兰飞利浦等。但是,控股公司的本质是通过产权经营,以较少的资金支配较多的资金,而且控股公司与母公司通过协调,形成一体化的势力,容易对民族工业造成威胁。因此,对跨国公司在华设立控股公司不应盲目乐观。
    二、对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从上述对跨国公司投资新动向和带来问题的分析,不难看出,跨国公司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不容忽视的弊端,对跨国公司在华的投资行为进行规制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1.是维护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需要
  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占据国际市场和获得利润。为此,在设立合营企业时,跨国公司总是利用其资本优势尽可能地实行控股。通过控股掌握合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支配权、原材料采购权,从而能逐步控制东道国的市场,以便为进一步改变东道国的市场结构,为实现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东道国吸引海外投资除为获得本国经济建设急需的资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营外,最终目的是发展民族工业,实现本国经济腾飞。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的经营目标与东道国引资意图是存在着矛盾的。
  我国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容动摇。因而,为避免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形成操纵,为保证国家对经济进行有效宏观调控,为维护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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