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述GATS的规定可见,GATS的最惠国待遇不仅给予服务而且给予服务提供者。这是因为服务贸易具有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特点。货物可以独立于生产商、销售商而存在;但服务多要求服务提供者在现场或日服务通常是服务提供者的直接即时性的行为,否则无法提供服务。因此如果不赋予服务提供者最惠国待遇而仅赋予服务以最惠国待遇,在实践中会遇到不可克服的矛盾,使服务提供者可能丧失在最惠国待遇下与同行竞争的资格。
GATS的最惠国待遇是原则性规定,通过对GATS全文的研究我们发现GATS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存在多种例外,其例外条款超出了GATT的有关规定,具体的例外有:
1.申请义务免除的例外。GATS的附录之一“关于免除第2 条义务的附录”具体规定了申请义务免除的例外。〔3 〕申请义务免除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时,成员方关于义务免除的申请已为准许的应依此执行;二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成员方申请新的义务免除,应依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第9条第3款处理。〔4 〕该款规定:在例外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以决定豁免某一协定成员方或任何若干单项贸易协议成员方的义务;但如果该款另有规定,这种决定必须获得成员方四分之三多数的批准。义务豁免请求应提交部长级会议审议,部长级会议在不超过90天的期限内审议这种请求;如果在限期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赋予义务免除的决定必须经成员方四分之三多数的同意。对于涉及服务贸易协定及其附件的义务豁免请求,应该主动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审议,这个期限应不超过90天,期限届满时,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向部长级会议提出报告。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对所有准许5年以上的义务豁免加以审查,首次审查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5年内进行,审查时理事会应注意到,产生需要义务豁免的条件是否依然存在,并确定需作进一步审查的日期,如果免除义务的条件已不存在则理事会可以决定终止。〔5〕一般来说, 服务贸易一定义务的豁免期限不应超过10年,具体由下一个回合的贸易自由化谈判视情况而定。
2.边境贸易永久例外。GATS的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两国边界地区相互交换当地生产及消费服务而给予的优惠。这是GATS规定的永久例外,不需要成员方申请而自动有效。成员方因边境当地生产及消费服务贸易而给予毗邻国家优惠,不必依最惠国待遇原则而给予其他国家,从而起到保护边境贸易的作用。我国边境贸易活跃,特别是内地、内陆地区边境贸易因近年国家政策倾斜而日益活跃,这种边境贸易的国家政策优惠是受到GATS认可的,所以国家在制定有交过贸政策时仍可适当给予特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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