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转型时期的中国政制研究———方法的反思
本文其实还有另一个追求:探索研究转型时期中国政制的一条新的进路,或追求一种广义的政制研究。
通常政制研究一般关注常规状态社会(或宪政社会)的根本架构和权力配置问题,并且———受欧陆法学的影响———一般以
宪法性规范文本研究为主。中国目前的中国
宪法研究基本都属于这一范式。
这种研究显然与当代中国社会有点脱节,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还是一个转型社会。尽管新中国自1954年就颁布了
宪法,尽管即使是在“无法无天”的文革期间,作为文本的中国
宪法也仍然存在,但如果用孙中山关于宪政三阶段的说法来考察当代中国,大胆一些说,中国目前还处于从“训政”到“宪政”的进程中。处于这样一个历史时期,法学家自然会有许多尴尬,甚至有许多言不由衷的时刻;从书本上学来的有关理想的政制原理和原则或多或少总有点“屠龙术”的大而无当。只是近年来,随着“法治”理念的流行,宪政理念也开始逐渐流行起来,但是研究的取向更多是法制讲座式的宣传,研究者希望推销“宪政”这种待价而沽(当然也可以说是目前滞销)、据说是优质的产品,使得中国社会最终成为法治国家。
我分享这种理想,却不分享这种研究进路。因为这种进路获得的最多也只能算发生在中国转型时期的政制“研究”,而不是有关中国转型时期的政制研究,后者是以具体时段(转型时期)空间(中国)内的政制问题和实践为对象的研究。我给前一种研究打上引号是因为,这种努力往往是事先已经有了结论,最多也只是一种适用型研究,把据说是公认正确良好的政制制度———通过大众化的宣传———布施于当代中国。我追求的是一种更为广义的政制研究,发现转型时期中国政制问题和实践中本身蕴含的逻辑,试图分辨出在前一种研究中可能被错失甚或被过滤了的变量,从而探求中国政制发展的经验教训以及———最重要的———可能的路径。
这一进路有一个最基本假定。在原初的意义上,政制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其针对和所要解决的是这个社会的具体问题,尽管其中有些问题可以用抽象命题来表述。在这个意义上,每个相对长期存在的国家,不论其结构组合和治理是否为你我所欲,都必定有其内在结构和相应权力配置,都有其制度逻辑,这就是我要研究的实在
宪法(effectiveconstitution)。也因此,一个国家也许没有系统阐述的
宪法理论,但它一定存在着政制问题;没有成文的
宪法,也会有政制实践【34】,必然有制度意义上的
宪法,或实在
宪法,因此可能进行社会科学的实证性研究。从这一角度来看,
宪法并不必定具有我们通常赋予的那种褒义,
宪法问题也并不必定有一个固定的格式或话语。这种广义的政制研究也研究应然问题,但更研究实然问题,更重要的是研究政制是如何演化发展起来的。它追求一种有说服力的解说,而不是一种有感召力的修辞或传教。它追求的是对社会事实的解说,而不是对经典文本的解释。
这种研究更强调一种历时性的研究(因此不排除共时性研究)。它将政制视为一个过程,可能是一个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一个经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变革(包括革命、改良甚至政变),社会的政治结构逐步调整最终获得政治合法性的过程,一个从魅力型政治到法理型政治或传统型政治的过程;甚至有可能,这是一个没有终结的过程。我们可以以某个事件或时刻作为某个社会已经完成宪政的标志,但是社会中的这个过程不会停止。我们可以以美国1787年制定
宪法作为其宪政的标志,但也同样有理由以1804年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提出司法审查权作为其宪政的标志,以美国内战期间和之后解放黑人和制定三项
宪法修正案作为宪政的标志,甚至以1954年布朗案宣告废除学校的种族隔离或1964年民权法案全面禁止种族隔离作为其宪政的标志也并非毫无根据。事实上,英美传统的法学家大都采取了或隐含了这种历时性的研究进路。
这种研究真正关心的是一个具体国家———在本文就是中国———在这一意义上的政制发展的问题、实践和话语以及制约因素。它受到了英美特别是美国法学研究传统的影响,但并不以其为圭臬,不预先设定三权分立、司法审查、两党制或民选总统等是宪政的标志,并且也不一定以发现所谓的普遍规律为目标。因此本文始终关心的是20世纪中国的问题,考察这些20世纪世界的一般性问题(民族解放、社会革命和现代化)以及中国的一些重大的特殊问题(大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民革命、“封建”传统等)对中国政制发展的影响和对中国政制———本文主要是关于中央地方的分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