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但书与我国刑法结构的形成
刑法大系统结构的形成,需要考察其两个子系统:罪与刑。
首先,法网的严密与否,取决于行为的样态及附加条件的多少。行为样态,或称犯罪 类型,是指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如盗窃不同于抢夺,伤害不同于诈骗,抢劫不同于放 火。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杀人、抢劫、强奸被儿为犯罪,成为犯罪类型,而通奸、卖 淫、随地吐痰则不被作为犯罪,不成为犯罪类型,这主要是由行为的自身样态所决定的 。附加条件,是指在行为样态基础上所追加的一些条件,如目的、情节、结果、数额等 。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并非具有某种样态的行为都是犯罪,有的还需要追加一定的条 件,有些样态的行为,如果不具备这些附加条件,也不能成为犯罪,如诈骗、抢夺要求 数额较大,虐待、遗弃要求情节恶劣,重大飞行事故、重大责任事故要求后果严重,等 等。
如果说行为样态是经线,划定了刑事法网的横向范围,那么附加条件则可称为纬线, 划定了刑事法网的纵向范围,经纬交织,就构成了刑事法网的整体。
如果行为样态设计较多,附加条件追加较少,则经线与纬线繁多,刑事法网严密;相 反,如果行为样态设计较少或附加条件追加较多,或者二者兼具,则经线过于稀少,或 纬线过于稀少,或二者兼具,因而导致刑事法网过于稀疏。
行为样态是定性的,附加条件基本上是定量的,即在行为样态所设定的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的基础上再附加量的限制,但行为样态的是否选定,最终也是由其社会危害性的有 无及程度决定的。因此,法网的严密与稀松只是外在表现,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则是内 在决定因素。
其次,刑罚的苛厉与否,即刑罚的轻重,取决于刑质和刑量。
刑罚的轻重有相对和绝对之分。
相对意义的刑罚轻重,是就刑罚与犯罪的关系而言的。轻罪重罚、重罪轻罚为其适例 。在轻罪重罚、重罪轻罚的情形中,即使对轻罪适用的是性质上为轻的刑罚,也可能为 重刑;即使对重罪所适用的性质上为重的刑罚,也可能为轻刑;前者为刑罚过剩,后者 为刑罚不足。两者俱属罚不当罪。
绝对意义的刑罚轻重,是就刑罚自身而言的,包括刑罚质的轻重、刑罚量的轻重及刑 罚结构的轻重。刑罚质的轻重,指不同刑罚种类的轻重,如生命刑重于自由刑,自由刑 重于财产刑。刑罚量的轻重,指刑种量的大小。如长期自由刑重于短期自由刑,大数额 的罚金重于小数额的罚金,剥夺全部财产重于剥夺部分财产。从质的意义上讲,刑罚的 轻重是确定的;从量的意义上讲,同质不同量的刑罚轻重也是确定的,但对于质不同量 也不同的刑罚,权衡其轻重有时即很困难。重质重量的刑罚重于轻质轻量的刑罚,但重 质轻量的刑罚与轻质重量的刑罚孰轻孰重,却难以判定。本文的刑罚轻重是指刑罚结构 的轻重,即将一个国家的刑罚(包括刑罚种类和各种刑罚所占比例)作为整体进行考察, 分析其宏观态势。这种意义上的刑罚苛厉与否,实际上包括了刑罚的质和量两方面的因 素。刑罚的质,即刑罚的种类。刑罚的量,即某种刑罚在各种刑罚总和中所占比例,刑 罚质和量的统一形成刑罚结构(宏观结构),刑罚的轻重由刑罚结构决定。重刑(刑质重) 所占比例大(刑量大)、轻刑(刑质轻)所占比例小(刑量小)的刑罚为重刑,属刑罚苛厉; 轻刑(刑质轻)所占比例大(刑量大)、重刑(刑质重)所占比例小(刑量小)的刑罚为轻刑, 属不苛厉。
如果说刑罚是一根大棒,那么这根大棒的打击效果除主体和对象的因素外,取决于两 个方面:这个大棒的原料及各原料所占比例。其中,原料是刑质,而原料所占比例则是 刑量。
因此,刑罚的轻重只是外在表现,而刑罚的结构则是内在决定因素,这其中,各个刑 罚各类所占比例是关键。
从犯罪与刑罚二者关系来看,犯罪是基本决定刑罚的,我们说有罪当罚,无罪不罚, 是讲犯罪的有无决定刑罚的有无;我们说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则是说犯罪的轻重决定刑 罚的轻重。申而言之,即是如果犯罪有量的限制,那么作为其法律后果的刑罚也必须有 量的限制。这种要求对于司法和立法是相同的。因此,含有定量因素的犯罪只能对应较 为苛厉的刑罚,这是就单个犯罪而言的,但是作为犯罪和刑罚的整体,我们也不难发现 ,苛厉刑罚所占比重加大,整个刑罚结构趋重,也就是说,法网的不严密某种意义上就 意味着刑罚的结构的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