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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二十世纪的回顾、反思与展望(之一)

  1996年至1997年,刑法学研究气氛异常活跃。围绕刑法修改与完善问题,发表了一大批刑法学论文。从刑法修改时机是否成熟到刑法修改的价值取向;从刑法典的各项原则到具体制度;从有关犯罪的各种具体问题的规定到刑罚及量刑制度的修改;从分则体系的设置到各种具体犯罪的增减;从罪状的表述方式到罪名的确立原则均不乏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皆备的上乘之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通过后,又一次掀起了注释刑法的热潮,但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并没有因此而停滞,刑法学研究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围绕新刑法进行的注释,已出版100多部论著,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高西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1—3版);另一种是刑法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新刑法颁布后注释刑法学与理论刑法学的研究相行不悖。刑法基础理论研究主要围绕刑法公正、刑法的价值取向(刑罚现代化)、新刑法与主、客观主义、经济犯罪与死刑、有组织犯罪、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刑罚的经济分析(刑罚资源的有效配置)、犯罪构成要件的宏观体系等内容展开。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主编的《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是一部富有新意的理论研究之作。该书从宣传、贯彻落实新刑法入手,比较全面地展示了近年来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对重大刑法理论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新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研究和论证。此外,《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围绕新刑法展开研讨,发表了一批有见地的理论研究文章。总之,刑法基础理论研究正日益引起学者的重视。
  第三、尝试重构刑法学体系。随着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刑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如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罪刑关系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变革原有刑法学体系的呼声愈来愈高。许多有识之士发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体系的呐喊。1984年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大会将它作为一个重要议题。部分与会论文提出了建立学科体系的设想,但多是在现有刑法学体系的框架内作内容的增减, 没有也不可能突破现存的刑法学体系的束缚。 《法学研究》1987年第1 期发表了何秉松的《试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体系》一文,由此开始了建立刑法学科体系的广泛而深入的研讨。此后发表了一批研究犯罪概念、定罪依据、刑事责任、罪刑关系的力作。《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4期发表的《罪刑关系论》(陈兴良、 邱兴隆)一文,阐述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辨证关系,提出“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应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体系的中心”。这一观点在此后的《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注:陈兴良、邱兴隆:《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原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5期, 后收入陈兴良著的《当代中国刑法新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1页。)一文中得以展开,后来又在陈兴良的《刑法哲学》一书中得到充分论证。认为应以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为经,以罪刑关系的辨证运动为纬,建立以罪刑关系的辨证运动为基本原理的刑法学体系。
  第四、刑法教科书编写的发展、完善。教育结构的层次性决定了刑法学教科书也应该具有相应的结构,以适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需要。原有的刑法教科书大多适合于本科生、专科生以及法学爱好者使用,而没有刑法学硕士水平以上学生可用的教材。1981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杨春洗等主编的《刑法总论》是“文革”后第一部教材;王作富主编的《刑法分论》对刑法分则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198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高铭暄主编,马克昌、高格副主编的《刑法学》是在50年代刑法教科书的体系基础上,吸收前一时期刑法学研究成果编写的,它在内容和体系上都有新的突破,它所建立的刑法学体系为后来的各种刑法论著和教科书广为采用。但这些教材的体系和内容均来自于刑法典体系,理论深度不够,因而大多数刑法专业硕士生没有教材可用,这实为刑法学高层次人才培养中的一大缺憾。直至1992年,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原理》(三卷)以及马克昌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犯罪通论》及其姊妹篇《刑罚通论》的问世,传统刑法教科书体系才得以改观。《犯罪通论》和《刑罚通论》是在总结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充分吸收刑法学最新成果的基础上,从总体上对犯罪论进行系统、专门研究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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